遂溪县陈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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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6957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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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某日,遂溪县某村陈某精神分裂症发作,被家属送到湛江市某医院治疗。2月某日凌晨,医院值班护士巡房时,突然发现陈某利用病房消防管上吊自杀,经紧急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该医院管理察看不到位,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随即召集20多名亲属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声称若得不到赔偿,就把陈某的遗体摆放在医院内。陈某家属等人情绪激动,在医院内大吵大闹。为避免争闹影响医院收治的其他患者,带来更大的混乱,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与某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一道,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在事态得到控制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对陈某家属和医院方进行劝说、引导,陈某家属及医院方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意愿,要求双方积极配合调委会进行的调查等工作,双方代表均表示愿意配合。
【调解过程】
确认完双方调解意愿后,调委会依照主动调解的内部工作程序,成立调解工作小组,并指派专职调解员湛江某法院退休法官为本案首席调解员,驻某村法律顾问为小组法律专家。而后,调解工作小组兵分两路立即开展调解前调查,一队调解员安抚陈某家属情绪,认真听取陈某家属对事件经过及赔偿诉求的陈述。另一队调解员到某医院,了解事件具体经过,查看现场,并向公安部门确定纠纷性质,做好相关记录。
在向双方当事人及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实,初步掌握案件相关情况后,调委会决定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前,调解员依照调解流程,确认双方代表、双方委托代理人身份,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在与双方确认无需要回避的事项后,调解员正式进行调解。
调解中,陈某家属代表认为医院应对陈某的死亡负全责并进行赔偿:一是陈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属于特殊人员,某医院是一所专业医院,对在治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发生自残、自杀的行为,应该有专业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陈某自缢死亡,医院的防范措施存在极大的漏洞;二是医院设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并没安排专人负责监看,使本可作为防止在治患者发生意外的重要工具成了一个摆设,在陈某上吊近40分钟后仍未能被察觉,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这是导致陈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医院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家属赔偿陈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全部费用共计80万元。医院代表则认为:陈某入院后,医院按精神病人的护理规定进行护理和管理,定期进行危险物品检查,定期巡视病房,对其采取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陈某所患精神疾病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自杀是只是其中的症状之一,难以防范,医院已经尽到了应尽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互不相让,再次进行激烈争辩。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小组决定中断面对面调解,分开劝解。调解员先安抚陈某家属代表,指出调委会会充分考虑陈某家属的意见,现已指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和律师进行调解,一定会公正客观解决纠纷,指出他们的闹事行为不但不利于解决事件,如有进一步的激烈行动,将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将追究治安、刑事等法律责任。接着调解员向医院方建议,其要站在医院的公益性和整体医治工作考虑,医院方在管治工作中确实在此次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重治轻管才会引发悲剧,调委会表态会科学客观处理赔偿金额问题。一番说理后,调解会要求双方回去冷静一下,约定下次调解时间,双方代表同意并各自离开调委会。
调解员在双方冷静期内,抓紧研究案情,首席调解员根据自己的从事法院诉讼工作多年的经验,通过网站及书籍查找类同诉讼案件,为案件顺利调解找寻参考案例。调解小组法律专家积极查找法律法规条文,为调解案件找准法律支持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反复核算。调委会根据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小组法律专家的建议,经研究拟定调解方案。
3月某日,调解工作小组通知双方代表到调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医院在事件中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首席调解员充分利用自己担任多年法官的办案经验,结合在公开途径获得的类似的非正常死亡赔偿诉讼案件,向双方代表详细讲解法院部门的审理过程、判决依据等流程,同时阐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调解小组法律专家则结合《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条文,向调解双方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调解员一方面,劝说医院其的确未尽到足够的义务,其管理察看不到位与陈某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陈某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劝导陈某家属,赔偿要求必须合理合法,这样才能尽早调结纠纷,才能告慰逝者、安慰生者。在调解员释法说理下,经过冷静期的双方代表,在类似案例和法律法规面前,思想有所转变,医院方对其所负的责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调解员提出的赔偿金额,陈某家属也同意与医院方进一步协商。
调解员见双方代表达成调解协议的意向逐渐成熟,马上将调委会初步议定的调解方案向双方进行详细讲解。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接受了调解员建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调委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补偿给陈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8万元;
2.陈某家属不得干扰某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积极配合医院方处理陈某后事,并不得再就此事向某医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事另起纠纷,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点评】
调委会充分整合法律资源,聘请退休法官担任的调解员,对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起到重要作用。退休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丰富的司法调解经验,结合群众普遍能知悉的诉讼案例,从专业角度仔细分析法院等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流程和结果,经过调解员的分析,使得当事人更加信任调解员会客观公正维护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定调解解决纠纷的决心,同时也对自己的责任有了一定认识。此外,调委会指派由律师担任的驻村法律顾问加入调解小组,对纠纷中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把关,让调解工作在更清晰、更准确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法律准确度,提升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效率,与退休法官调解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让调解协议得以较快达成并及时履行,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