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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某医院与于某及其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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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6870681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产妇于某于2018年10月某日某时入住辽宁省铁岭市某医院待产,于当日20:10行会阴侧切后分娩出1活婴,阿氏评分1分钟2分,5分钟2分。随即婴儿出现窒息,组织抢救,1.5小时后,婴儿无自主呼吸,无心跳,双瞳孔散大,临床死亡。

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错误,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检查说一切正常,能顺产,但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婴儿出生后窒息死亡,且造成产妇阴道二度裂伤,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0元。院方不同意患者家属的说法,提出双方共同到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患方家属不同意,认为在医院出现问题,就应该在医院解决。患者家属40多人停留在医院科室走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

医院见事态紧急,立即打电话给医调委,医调委主任带领调解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到达现场后,调解员平心静气与患方家属进行面对面交谈,耐心劝解家属,表明特别理解同情家属此时此刻的心情,于某十月怀胎很不容易,双方父母、亲属都在盼着隔辈人的到来,做好了各种准备。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家属确实一时难以接受,医调委的职责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但患方情绪激动,明确表示医院不给钱就不离开医院,胎儿尸体就一直放在产房。经过多次沟通、劝解,宣讲《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他们理性维权,合法表达诉求。直到凌晨四点,产妇及家属终于同意撤离人员,尸体转移到殡仪馆,并接受调解。调解员立即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婴儿进行尸检,对医疗责任进行认定,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提出医院对婴儿死亡应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患方同意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然后来医调委进行调解。院方也表示同意尸检,划清责任,表态如果医院有过错,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月某日,医患双方收到了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为新生儿窒息死亡,患方认为是医院造成的,就到医院要钱,围攻院长。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尸检只是确定了死亡原因,划清责任还需要进行医学专家评鉴,也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评鉴。

调解员在异地请来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后,做出如下评鉴意见:一、孕期检查不严谨,10月1日孕检查空腹血糖5.11mmoI/L,妊娠期糖尿病诊断已成立,但院方未及时做出诊断,未进行孕期有效的指导和管理。二、孕妇入院后根据临床资料及患者一般状况,仍未对妊娠期糖尿病的可能性给予重视,产科评估不准确,对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肩难产预估不足。三、出现肩难产后的相应临床处理尚及时,但未得到实际有效的临床效果。据此认为、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而后,调解员将医患双方请到医调委,将医学专家评鉴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同意。患方则表示不同意专家评鉴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评鉴内容,告知患者家属评鉴意见的公正性、专业性、可靠性,表示如果不遵从医学专家评鉴意见,即使起诉到法院,很可能也会按照尸检报告和医学专家评鉴意见进行责任划分并判决,而诉讼周期长,耗费精力,通过调解不仅可以短期内解决纠纷,而且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经过调解员长达2个多小时的劝导,患者家属认为调解员讲的很有道理,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医调委向双方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6300元。

二、患方不再就此纠纷提出其他主张。

事后,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院方已将赔偿款给付患者家属,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纠纷的争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调解员耐心细致,向他们讲解医学、法学的相关知识,宣传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缓和患方的激动情绪。

而后,引导通过患方尸检确定死因,借助专家评鉴意见划清责任,为确定赔偿数额奠定了基础。调解员根据专业意见循序渐进地取得当事人信任,用事实、专业知识说服患方,不失时机地向患方宣讲、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患方当事人明白坚持不合理诉求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使其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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