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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姜某某与舒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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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5682788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日上午11时左右,姜某某驾驶1辆货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舒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舒某某受伤,2辆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舒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舒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受伤严重,出院后仍需要长时间卧床休息,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为此舒某某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要求姜某某赔偿100万元。姜某某认为舒某某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拒绝支付。

双方僵持不下,舒某某家属及其代理人扬言,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要采取极端方法,如去姜某某家中闹事等,影响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防止事件恶化,姜某某找到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乌兰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寻求帮助和指导。收到调解申请后,交调委经研究,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2月某日,双方当事人来到了交调委。调解一开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后调解员听取了双方陈述,了解到,舒某某经医院诊断后为多处骨折、受伤严重,出院后仍需要卧床休息,不能正常工作。舒某某家属要求姜某某赔偿100万元,但姜某某是工薪阶层,拿不出这么多钱。由于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为此吵得不可开交。见此,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后,进行分开调解。

调解员详细地给舒某某家人说明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常规性做法以及如何赔偿、依据什么赔偿,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条中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指出赔偿金额不是舒某某家属凭空想象的数额。对每一笔赔偿金,国家都是有严格标准的。如果不执行国家标准,即使走到了法庭,自己提出的索赔金额也是不合法的。指出姜某某的车辆有50万元的保险,建议舒某某家属等到舒某某康复出院后,去盟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这样自己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至此,舒某某家属渐渐冷静了下来,同意调解员意见。接着,调解员把情况反馈给姜某某。认真听取了调解员的分析后,姜某某也表示同意鉴定,并愿意用保险金来赔偿。而后调解员让双方先回去,给予舒某某鉴定时间。

2018年12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交调委。舒某某提供了自己的伤残鉴定结果,经盟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被评为10级伤残。调解员针对舒某某拿出的相关住院发票、伤残鉴定结果,根据《解释》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帮助他们计算了赔偿金额。

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调解员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进行了逐条解释,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有了具体的赔偿明细,双方也都认可调解员最后计算的赔偿金额,当场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姜某某同意配合舒某某保险公司理赔的一切事宜。这样处理,既赔偿了舒某某的损失,姜某某也不至于自己掏腰包,一举两得,双方十分认可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调解,此案件最终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姜某某赔偿舒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7912.59元(全额赔偿金125589.42元,姜某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全额的70%)。签订协议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理赔。

舒某某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满意地离开了调解室。

2018年12月某日,调解员对此次纠纷进行了电话回访,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舒某某已经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本次责任赔偿的焦点问题,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及时分开调解。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进行耐心的沟通,提出伤残鉴定等合理建议,为纠纷解决奠定基础。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和当地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合法合理地计算赔偿金额,既不让责任方损失过重,又能保证受害方有所赔偿,有效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此外,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交调委及时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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