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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家口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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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6819120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因持续半年时间胸憋气短,于2017年2月某日就诊于张家口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主动脉瓣中大量反流、心功能Ⅲ级、右侧腹股沟疝气修补术后、右肾囊肿、前列腺增生,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术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血压最终不能维持,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患者家属对于医院是否请了北京专家进行手术有质疑,并且质疑手术医生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不能明确患者的死亡时间,对患者死亡时间有疑义。同时认为医生在患者术中的病情变化情况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情况发生后,张家口市某调委会四位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最终将医疗纠纷由院内引到院外,由医调委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2017年2月某日,医患双方向张家口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纠纷,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秩序、调解流程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员告知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出具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经过询问双方意见,患方表示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院方认为,1.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复合诊疗常规,术前告知明确,积极正确无过错。2.患者术前症状明显,诊断明确,各项检查显示患者无手术禁忌症,具有手术指征。经治医生多次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患者病情及手术风险,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正确无过错。3.患者出现心脏外科体外循环手术所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导致死亡。我院相关医护人员在该患者的手术及抢救过程复合诊疗常规,积极正确无过错。

患方家属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医调委调解员联系患方家属予以沟通并对网上发布言论给予警告。3月某日,张家口市医调委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查阅相关病例资料,根据所提供材料中医患双方提出的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医学专家经分析认为,1.医院手术前诊断明确,手术指征及术式合理。2.患者根本死亡原因为术中意外出血,导致体外循环及整个手术时间大大延长,对内环境及全身打击加重,最终导致严重低心排死亡。主动脉瓣置换术出血并发症较多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左心耳根部出血少见,考虑术中误伤,反复缝合更是增加出血点。意外出血发生后,抢救措施合理,终因出血量大,体外循环及手术时间过长,导致严重并发症死亡。3.综合考虑,术中误伤,反复缝合更是增加出血点,大出血为主要致死原因,治疗过程存在过错。经过专家评鉴后由法学专家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本损失评估意见。

随后,调解员及时将专家评鉴意见告知医患双方,与医患双方详细说明评鉴结果。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评鉴意见可找别的医学专家进行咨询。

次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认为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符合操作规范,不存差错,但因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未能明确患者死因。故我院不认可此评鉴意见。

调解员再次联系患者家属,患方表示:家属意见不统一,无法明确回复。需要与家属协商后联系医调委。

此后,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严厉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分析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怎样的结果,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患者联系医调委表示要去北京咨询后再与医调委联系。随后,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4万元给患者家属。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为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提供医疗、法律知识援助,改变双方医疗法律知识不平等状态,并为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一条便捷途径和平台。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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