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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四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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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6808093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产妇张某,女,28岁,2018年11月某日入住四平市某甲医院待产,张某于当日14时20分入待产室,查体:一般状态良好,生命体征平稳,产道条件良好,适合正常分娩,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出生后患儿即青紫,经会诊后以“胎粪吸入综合症”收入院。入院诊断:胎粪吸入综合症,呼吸窘迫综合症。次日患儿转四平市某乙医院,门诊以“新生儿窒息”收入院。隔日8时20分,患儿口唇发绀,觅食、吸吮反射消失,给予入重症监护室,心肺复苏、告病重,当日10时45分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11时20分患儿口鼻流出新鲜血液,肺部听诊可闻及密集水泡音,考虑合并肺出血,再次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放弃治疗,将患儿抱离医院。2018年11月某日患儿在家中死亡。后患儿家属就患儿死亡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向四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市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1月某日,四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调解程序登记受理了该医疗纠纷,并向医、患双方告知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向双方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消除双方在认知和理解上的差距,医调委建议患方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患方尊重医调委的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委托手续,提交了病历和相关材料及诉求意见。经过医调委多次组织调解,医、患双方对损害后果责任度的认定始终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分歧意见较大。为尽快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医调委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在同意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前提下,由谁先行垫付鉴定费的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最后,医调委与医方领导沟通后决定由医方负责垫付全额鉴定费。

2018年12月某日,市医调委收到《吉林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四平市某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四平市某甲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之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20%”。

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日,市医调委及时把《吉林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医患双方,并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医方首先表示同意司法鉴定意见,按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而死者家属拒绝接受司法鉴定结果,对鉴定参与度心存疑虑,认为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20%有失公平原则,因为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原因是医方造成的,医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产妇入院到生产前医方没有给予B超检查,因此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羊水粪染导致婴儿胎粪吸入,医生在交接班时没有做常规检查,其二是产妇已经出现生产迹象,产妇躺在待产床上时,医生不让产妇用力,错过最佳生产时期,致使胎儿宫内缺氧吸入胎粪。三是某乙医院出具婴儿左侧锁骨骨折的诊断证明,说明接产医生存在操作不当行为。以上三点行为完全可以断定医方对患儿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无法接受对责任度的认定结论,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经医调委调解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市医调委调解员为避免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耐心细致地向死者家属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诊疗过程的客观事实,针对诊疗行为和参与度认定的要件,帮助死者家属解析法医鉴定意见。同时。对家属提出的非理性诉求给予解释和沟通,使其逐步回归理性的认知。医调委向死者家属表示,在依法调解的前提下,加大人性化调解的力度,力争为死者家属争取最大化的权益。

调解员用亲情化的调解方法消除死者家属在认知上的各种疑虑,在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医学科学的基础上对死者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调解。对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建议,并再次向死者家属表示,我们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解,能够充分保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医调委依据死者家属的家庭状况建议医方能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和同情逝者的态度处理好医疗纠纷。建议医、患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心态互谅互让,形成共识。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多次耐心、细心、热心、真心的调解下,医、患双方表示同意遵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纠纷。最终,医、患双方于2018年12月某日在医调委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署了《医疗纠纷调解书》。

市医调委认真征求医、患双方是否履行司法确认程序后,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费用为94848.00元。

调解协议规定:“在医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

【案例点评】

此次医疗纠纷的调解成功,主要有一下几点启示:

一是调解员与死者家属能够真诚沟通和耐心解释,以亲情化的调解方式在心理上安抚了死者家属,取得了死者家属对第三方(医调委)调解的信任和理解。

二是让患方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消除了双方在认知上的障碍和沟通理解上的错位。

三是准确抓住纠纷的焦点问题,研判核心问题的突破口,医疗纠纷矛盾的主要方在患方,做好患方疏导工作是关键,对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医学科学知识很重要,告知依法维权是唯一的路径,第三方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调解。任何不合法理的诉求都不能得到支持。

四是医调委的专职调解员要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法学、医学知识,对医疗纠纷事实的确认和责任的认定标准要有独到和深刻的见解,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提出的调解方案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也能够为医患双方所接受和信服。调解员能够针对每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制定出切合实际和科学规范的实施方案,依据法规和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权益,用辛勤的汗水赢得医、患双方的充分信任,为合情、合理、合法解决医疗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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