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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散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二级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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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RTHZ15671318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散某某(已故),50岁,男,因腹痛4小时于2017年3月某日15时38分就诊于天津市某二级医院。患者住院前4小时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痛、无恶心、呕吐发热、寒战。予泌尿彩超、胰腺功能检查未见明显异常,门诊以腹痛待查收入住院。体检:体温36度,脉搏6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87mmHg。腹部平坦、未见肠型及蠕动波,腹软、上腹部及右下腹轻压痛。初步诊断: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入院检查: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律ST-T改变,左室高电压。血常规白细胞8.7。予补液抗炎治疗,医嘱二级护理。入院后的22时50分,患者诉上腹部饱胀不适,查体上腹部压痛,给予胃复安肌注,症状无明显缓解。23时,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叹息样呼吸,抢救40分钟无效于23时50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急性心肌梗塞?3.肺栓塞?

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院方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医院认为院方诊疗行为正确,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最终申请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纠纷后,随即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及时走访,向双方了解详细情况和各自诉求。

散某某家属提出:1.死亡原因不明确。2.诊断阑尾炎依据不足。3.输液期间无人监护。4.夜间病人不适未做任何检查。5.住院到死亡期间无人找家属交代签字。6.病历记载与病人自述病情状况不符,后脊椎疼痛、上腹部不适,出虚汗等心脏不适的很多症状均未体现。7.无病情告知。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1.对患者以“腹痛待查”入院符合治疗规范,患者入院8小时余,且在数分钟内呼吸心跳骤停,符合猝死诊断。2.病历讨论结果: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②急性心肌梗塞?③肺栓塞?均为凶险疾病,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及医学规律,入院不足24小时不构成误诊误治。3.患者死亡后院方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要求尸检明确死因,患者家属放弃尸检。因此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查阅病历及相关诊疗规范后,向双方提出初步责任分析意见:1.医方诊断阑尾炎依据不足。患者无呕吐等胃肠道症状,无发热。血象检查白细胞不高8.7,中粒百分比86.2略高,未行B超等辅助检查。2.医方对疾病的认识不准,重视不够。入院后应完善检查,但只给心电图,过于简单。鉴别诊断不够仔细,应排除心肺疾病,明确诊断。患者腹痛症状,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应该予相关检查,如心脏彩超,或请内科会诊。3.医方处置措施不当。22时50分,患者诉上腹饱胀不适,上腹压痛,给予胃复安,处理不当,应进一步检查。考虑患者可能是下壁心肌梗死,如果此时查心肌酶,4小时即可出结果。4.患者死亡原因分析不清。3个推断死因依据不足。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无超声心动检查。急性心梗,未查血压、心肌酶。5.患者应承担放弃尸检而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相应责任。

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医方仍坚称诊疗过程没有问题,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希望进行鉴定来明确责任。患方家属则表示,散某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2个儿子都还小,其中一个还有病,家庭困难,家里没有精力和能力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希望尽可能在医调委尽快解决。调解员考虑患方的实际困难,申请启动审评程序。审评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审评意见:1.医方诊断阑尾炎依据不足。2.患者入院后心电图提示ST段改变,左室高电压,医方未做进一步检查以及针对性治疗。3.患者死亡突然,与自身疾病严重程度有一定关联性。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结合审评意见及时再次与医患双方沟通,并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指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结合患方家庭情况,提出了医院承担40%责任的意见。医方表示,需要看次责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再决定。患者家属表示,需要回家后与其他人商量后再决定。

而后,经调解员多次分别与医患双方单方沟通,医患双方最终共同认可了调解员的责任分析建议。随即调解员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测算赔偿金额,最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调解结果】

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1209元。

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并通过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结合具体案情,设身处地地为医患双方排忧解难。调解员在做医方工作的同时也让患方明白,鉴定是明确责任的有效方法,如果放弃鉴定,对病历中不能说明的问题,就需要医患双方互谅互让。

面对纠纷,调解员依法依理进行调解,并用审评意见有效劝解当事人,突破双方心理防线。随后根据法律具体规定,考虑到患方家庭困难的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了合理意见,得到了双方的认同。最终通过调解员的努力,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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