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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医院与刘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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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RTHZ156713119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已故),男,85岁,主因“间断性右上腹疼痛伴恶心1年余”于2016年9月就诊于天津市某医院。初步诊断:胆囊结石、胆管结石、小肠恶性肿瘤切除术后、肝左叶中强回声团、血管瘤等。此后进行了十二指肠取胆总管结石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补液、抑酸、保肝、抗感染等治疗。 随后刘某某出现喘息,查有哮鸣音,血氧降低,予心电监护、面罩吸氧等治疗,请重症科会诊。会诊意见:心衰、呼衰,考虑不除外肺栓塞,告知病危,家属拒绝签字,转到重症医学科。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考虑心衰、呼衰,感染性休克,不除外肺栓塞等。做尸检时,家属只允许取食管、胃、十二指肠乳头、胆管、胰腺和髂骨骨髓组织,以验证手术是否成功及寻找感染源。尸检结果:检材镜下组织多自溶,胆管结构完整、通畅,排胆实验阳性,食管、胃、小肠、胆管及腹腔未见脓液、脓肿。因大多数主要脏器未能取材镜检,死因难以确定,需结合临床资料综合分析。

因刘某某死亡,其家属与某医院产生纠纷,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医方告知沟通是否充分;2.患者死亡原因是什么。

【调解过程】

首次调解时,患方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无法与医方对话,调解员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单方谈话。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查阅病历,又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谈,调解员对这起纠纷的全貌有了整体深入的了解,认为医方在术式选择、术后治疗等方面并无大的问题,主要是在术后,就病情变化及治疗抢救措施与患方缺乏有效的沟通。调解员提出初步责任分析意见,并将初步责任分析意见提交审评会审评。审评会建议此纠纷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但调解员将整理后的专家咨询意见反馈给医患双方后,双方均未认可,调解暂时处于中止状态。

之后,调解员通过多次单方谈话,与患方一起分析患者诊疗的全过程,指出不完全尸检给确定患者死因带来的困难。最终使患方认识到医方在患者治疗方面并没无大的问题,就是在告知沟通环节做得不充分、不到位。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医患双方就此纠纷的责任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在本起纠纷中医方应承担20%的责任。经依法测算,医方应向患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20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共同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方都会认为医方有责任,且提出远高于依法应得的赔偿额,这也是医疗纠纷调解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本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不为患方的过激行为所动,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计赔的调解原则,在分清了医方的医疗损害责任之后,也指出了患方只同意做不完全尸检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本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患方的实际情况,说服医方作了一些退让,使这起冲突比较激烈的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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