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陈某与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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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RTHZ156533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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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日,陈某通过招工广告,得知大理市某加工厂招工信息,遂与加工厂负责人朱某面谈后确定了工作合意。此后陈某和妻子赵某到该加工厂上班,根据加工厂的安排正式开始工作,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2018年3月,因陈某操作的机器发生故障,便让王某(朱某的丈夫)来检查。王某在检查的过程中让陈某到其对面帮忙拉一下机器的皮带,陈某在拉皮带时机器突然运转导致陈某手指离断。事故发生后,朱某将陈某送到某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完全离断、左手小指末节离断。住院期间,朱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和部分住院伙食费。
陈某治疗期间,共住院12天。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并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朱某支付了鉴定费用。鉴定意见:六级伤残、误工期9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鉴定意见作出后,朱某、王某以鉴定等级过高,陈某是故意等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就损害赔偿引发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到大理市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资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劳资调委会依法受理纠纷后,安排人民调解员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协商失败后,朱某不准陈某妻子赵某继续在工厂上班,故意将其调整了工作岗位,赵某无奈只能离职。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劳资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让双方当事人就此纠纷充分陈述,听取各方主张。
陈某表示其通过公开招工的方式进入到加工厂上班,受加工厂管理,由加工厂安排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朱某经营的加工厂是经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事故属工伤,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认为,陈某并没有与加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确定劳动关系。加之在事故发生后自己及时送陈某救治,支付了陈某全部的医疗费和部分住院伙食费、伤残鉴定费,自己已尽到义务,不应再对其赔偿。
在此期间,调解员向双方核实了陈某工作的情况,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发生事故当天是否属于陈某正常上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双方均对该项情况予以确认。
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向朱某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必要条件,陈某虽未与加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现实情况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作为劳动者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且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指出加工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陈某夫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指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指出加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故陈某工伤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加工厂承担。
经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讲解宣传,朱某、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和应担的责任,表示认可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愿意对陈某进行工伤相关的赔偿,表示赔偿数额愿参考陈某鉴定的伤残等级以及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法定的赔偿项目予以计算并协商。调解员及时向陈某反馈情况,其同意朱某及王某的处理意见。调解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出了赔偿数额,双方均无异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地耐心解释和劝导,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加工厂一次性支付陈某工伤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于约定日期前支付。
【案例点评】
现实中,用人单位规模大小及形式不一,很多企业用工法律意识还不完善,尤其中小微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单位规章制度不明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仅关注自己的工资收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容易受损。
本案中,朱某经营的环保袋加工厂虽是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但仍是用人单位,调解从用工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让双方认清各自所处的位置,了解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同时以案释法让用人单位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调解员调普结合,最终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