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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陈某等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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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6412660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初,某餐饮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因公司未向员工们支付5月份工资,陈某等17名员工与公司老板魏某发生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6月下旬,陈某等人向某餐饮公司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耐心听取了陈某等17人对纠纷经过的陈述,获悉相关行政部门曾介入处理该纠纷。于是,调解员联系相关部门了解到,镇、区两级劳动监察机关均对该纠纷进行过行政调解,但均因当事双方存在重大分歧未能达成协议而调解终止,由于陈某等人不愿申请仲裁,导致该纠纷陷入僵局。

次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区劳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调解。陈某等人反映,他们在某餐饮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到一年不等,但公司并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们缴纳社保金,而且拖欠了5月份的工资,因此要求某餐饮公司:1.支付5月份的工资,2.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故支付双倍工资,3.按规定支付补偿金;4.补缴社保金。魏某则认为自己是个体经营户,并非开办企业,没有必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更无从谈起。

区劳动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魏某,某餐饮公司与员工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调解员向当事人指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故魏某的餐饮公司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已经雇佣了陈某等17名员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陈某等人提出的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应予支持。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陈某等人提出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陈某等人提出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听了上述分析解释,魏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因一直没有筹集到资金,故目前支付能力有限。陈某等人则指责魏某出尔反尔,承诺的解决期限一拖再拖,迟迟不解决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单独与双方进行沟通。

调解员为陈某等人分析目前的情况并提出建议:首先,陈某等人中有部分人员在受聘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上限,这部分员工并不适用《劳动法合同法》,而属于雇佣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仅能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资;其次,对于属于劳动关系的员工,所提出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诉求合乎法律规定,然而实际情况中,某餐饮公司已经倒闭,在魏某拿不出更多资金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建议当事人先行解决5月份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补缴社保金的请求已无实现可能,建议转换为经济赔偿,与另两项诉求在后期一并解决。

随后,调解员又与魏某进行单独沟通,指出虽然魏某资金周转紧张,存在实际困难,但也要体谅陈某等人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劳动报酬的心情,希望魏某站在陈某等人的角度换位思考,适当作出让步。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魏某向陈某等人支付5月份工资的50%,共计4万元,当即履行;

2.剩余4万元工资于6月底前支付;

3.陈某等人对所提出的其他赔(补)偿诉求保留诉讼的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调处此类纠纷重点是要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而本案部分当事人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上限,因此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雇佣关系。

调解员根据该纠纷具体情况,因势利导、灵活处理,寻找双方的利益重合,一方面引导陈某等人适当让步,分阶段解决诉求,打破僵局,另一方面劝说魏某换位思考,对其在协议履行期限上适当放宽,由此符合了双方共同利益,满足了双方的诉求,以此促成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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