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刘某某与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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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RTHZ15640263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蒋某某、刘某某均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某团人。2019年4月,蒋某某雇佣刘某某在其采渣厂焊筛子,双方口头约定工钱为300元一天,刘某某工作6天,共计1800元。但工作完成后,蒋某某以刘某某所焊筛子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不支付刘某某报酬1800元。刘某某多次要求蒋某某支付报酬,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追索劳动报酬,刘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和方式,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作笔录,调查核实双方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通过与双方的多次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围绕工作质量问题及支付报酬金额的争议僵持不下。蒋某某称,其雇佣刘某某在其采渣厂焊筛子,因其不懂电焊,即与刘某某一同至建材城采购焊筛子所需材料。采购材料时,刘某某并没有将所需的材料购置齐全,并且买回来的材料很大一部分并非工程需要材料,导致自己无形中产生了多余的费用,造成后期工作中因缺少材料,耽误了工期。而刘某某所焊的筛子用了一天就损坏了,自己又另外雇人进行返工重新焊筛子。蒋某某认为,刘某某所焊筛子质量不达标,重新雇人返工也要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不愿向刘某某支付报酬1800元。刘某某认为,自己所焊筛子已经交工,并且给蒋某某工作了6天,已经付出了劳动和辛苦,自己理应得到1800元的报酬。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分别与蒋某某、刘某某进行谈话。向蒋某某解读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告知其与刘某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其作为定作人应如约给付报酬。蒋某某承认自己雇佣刘某某在采渣厂干活是事实,但也指出刘某某所焊筛子质量不达标,自己又多花钱、耗费精力重做,表示愿意支付一部分,但不愿按约定的1800元给付报酬。调解员找到刘某某,向其转达了蒋某某的意见,同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作为承揽人交付了质量不佳的筛子,这是事实,理应少要报酬,至此刘某某态度有所转变。通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反复做双方工作,并向双方权衡利弊后,最终蒋某某、刘某某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蒋某某一次性支付刘某某报酬1000元。
【调解结果】
2019年5月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蒋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刘某某1000元工钱。刘某某收到钱后给蒋某某出具收条。
二、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其他理由纠缠此事。
三、本协议1式3份,双方各执1份。调委会留存1份。
签订协议当天,蒋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刘某某1000元工钱。刘某某给蒋某某出具了收条。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调查,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在双方情绪对立的情况下,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以案释法,并指出双方构成合同关系以及工作质量不达标的事实,让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引导双方让步,最终有效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