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刘某与某家具经销商消费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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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6393657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泰州市高港区的刘某,因其子刘某某定于2017年国庆节结婚,需购置家具若干用于布置婚房。刘某于当年8月在高港区某家具经销商处订购茶几、电视柜、餐桌椅、衣橱等家具若干。经商谈,最终确定成交价共计2.6万元,刘某当场预付0.3万元货款,双方约定于同年9月前家具全部送到位,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事与愿违,送货期限届满时经销商只将已到货的餐桌椅送至,其他家具均未能到货,故刘某某的婚礼未能在新房举行,而只得在老家举行。直至同年10月,茶几、电视柜、衣橱等其他家具才到货。因此,刘某以家具延迟交付耽误其子婚礼举办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该经销商支付延迟送货违约金1.2万元。该家具经销商负责人张某则以双方之前针对该情况另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各执一词,产生分歧,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后,刘某遂于2018年3月向高港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调委”)申请调处。
【调解过程】
区消调委受理该案后,调解员认真对该案进行了调查了解,刘某反映的经销商未能按期送货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联系该家具经销商负责人张某时,其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存在异议。经销商称,家具未能及时送达系厂家原因,并非自身因素,且在得知其他家具不能按期送货的情况下,已经电话联系刘某说明未到货原因,双方当时已达成新的口头约定:先将店内茶几、样品电视柜等家具样品连同新到的餐桌椅送货,供布置婚房之需,等到新的家具到货,届时将样品换回,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但刘某对张某的说辞不予认可。刘某主张,双方打过电话,但刘某感觉不合适,太过折腾,当时并未答应张某的方案,因此坚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张某亦未能提供关于双方新的约定的相关证据。
区消调委再次联系经销商张某,调解员指出,一、双方对未按期送货的基本事实认定无异议,应对延迟交货的事实予以认定;二、对因延迟交货另有口头约定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且张某对自身所称另行沟通的相关事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推卸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作为经营者,未能按期交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至于支付数额,调解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予以协调。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张某最终认识到无论是出于厂家还是自身的原因,合同未能按期履行是事实,且影响了刘某某婚礼计划,意识到自身的服务的确存在瑕疵,承认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见矛盾有化解的可能性,调解员趁热打铁,将刘某、张某约到区消调委当面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张某就自身服务不到之处向刘某表达了歉意,刘某表示谅解,并愿意降低诉求。经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反复开导,最终双方就合同履行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区消调委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合同继续履行,张某自愿支付0.5万元违约金,从家具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余无瓜葛。
后经调解员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延期交货导致的消费纠纷,调解员准确把握案情,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该案进行了成功调处。尽管本案的标的额不大,但至少给我们两个启示: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当今社会,诚信才是立足之本。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作为订立合同当事人,诚信履行是根本。本案中,经销商张某承诺9月底到货,但未能兑现,无论是厂家原因还是自身原因,合同未能按期履行是事实。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是注重证据保留。现实生活中,因没有证据证明自身诉求而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中,虽然张某解释“和刘某另有口头约定”,但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观点,加之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直接导致了“口说无凭”的尴尬局面。我们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同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摒弃“宁可袜子啃靴子,不让靴子啃袜子”的片面思维。本案中,若经销商张某有相应证据证明和刘某“另有约定”的证据,或许会是另一种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