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布某、杨某与马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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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56377150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马某驾驶机动车在当雄县某路口与对面驶来的杨某以及与其同方向排队通行的布某发生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虽然当雄县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已经对三方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但三方对于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向当雄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交调委)。
【调解过程】
县道交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对纠纷展开化解。调解员向县交警大队、杨某、布某以及马某分别了解以及相互印证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经过了解,调解员认为三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布某、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通过路口人行道时未减速。这些可以得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印证,并且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三方的责任认定十分清晰:杨某、马某、布某各负40%、30%、30%的责任。调解员询问三人对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异议,三人都表示认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因此,调解员分析认为三方是由于事故刚刚发生情绪比较激动,一时间难以平抚,言语上有冲突,很难冷静的协商,因此才未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调解员根据以上掌握的纠纷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
依照方案,调解员先分别与三方进行了沟通,告诉他们事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平静的面对,一味地发泄情绪,事情反而更难解决,并且还会耽误他们更长的时间。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三方的情绪都基本稳定下来。然后,调解员又将三方集中在一起进行调解,并请三方联系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布某以及马某不打算走保险理赔,因此未联系保险公司。杨某联系了保险公司,但由于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西藏无理赔点,保险公司要求杨某提供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所保存的证据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才会进行理赔。因此,杨某车辆的事故理赔期限会很长,调解员建议杨某先垫付事故赔偿金,等某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直接向其支付理赔金。杨某不同意调解员的建议。调解员劝说杨某,在纠纷未处理完之前,县交警大队不允许当事人将事故车辆取走,如此杨某的出行会十分不便,可能会给其带来更大的损失。杨某听过调解员的分析后,答应可以先垫付自己在这次事故中应支付的赔偿金。
三方的车辆维修费用需要在车辆进行维修后才能确定,并未车辆维修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建议先由一个专业的车辆维修店对三方的车辆维修费进行预估;然后根据三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出各自所应承担的损失数额;再算出三方相互之间仍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并进行支付;最后三方各自负责维修自己的车辆,并承担维修费。三方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并请调解员为他们提供甲、乙、丙三家车辆维修店的信息,他们从中选择在当地车辆维修行业中信誉极好的乙为他们的车辆维修费进行预估。经过乙的预估,杨某、布某、马某各自车辆所需维修费为2000元、布某2000元、马某3000元,共计7000元。根据三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比例计算,杨某、布某、马某各应承担2800元、2100元、2100元的损失,又根据各自车辆的维修费数额最终计算出杨某、布某需分别向马某支付800元、100元的赔偿金。布某当场支付马某100元。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马某800元。三方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纠纷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三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布某支付马某100元赔偿金;
2.杨某支付马某800元赔偿金;
3.杨某、布某、马某各自负责维修自己的受损车辆,并承担维修费。
【案例点评】
由于大部分人在面对事故时,总是习惯性的认为是对方的错,因此在协商事故处理时容易带有情绪,这就使得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调解员首先缓和当事人的情绪,使其冷静地参与调解。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经过仔细分析发现了本案当事人没有自行协商成功的原因就在于三方当事人是带着情绪进行协商的。因此,本案调解员首先做的就是安抚当事人,使他们情绪平静,然后再根据他们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调解,最后仅用一天时间就将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