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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县万某与四川省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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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6371385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曲水县某乡信号塔安装项目的承包商,杨某系该公司该项目具体负责人。万某,于2018年到该公司打工,并负责该项目中信号塔的安装作业。该工程开工一个月后因材料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杨某为节省成本与万某达成协议——万某暂行返乡,待工程复工后及时返回,往返的乘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由该公司支付。

复工后,万某及时赶回工地,往返路程共花费4天时间,每天误工费300元,往返乘车费1000元,食宿费200元,合计费用2400元。但杨某就该公司支付万某返回工地费用矢口否认,万某与其多次协商未果后,到曲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请求帮助。人社局对纠纷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因此建议万某向曲水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申请调解,于是万某向劳调委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劳调委受理该纠纷后,向人社局、万某、杨某以及某公司该项目部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情况调查。调解员了解到,万某及另一工友与杨某确实达成了协议:万某和工友暂行返乡,待工程复工后及时返回,往返的乘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由该公司支付。但当时只是口头上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未形成书面协议。

万某、杨某来到劳调委调解室参与纠纷调解。万某情绪激动,不停的指责杨某背信弃义。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立即将二人分离,分别进行劝导。调解员告诉万某,纠纷情况已经了解,也非常同情万某,但是如果一味地指责杨某,不平心静气的坐下来与其进行协商 ,事情很难解决。调解员建议万某先冷静地思考一下,转而对杨某进行劝说。调解员告诉杨某,《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与两位农名工的口头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该公司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是不履行合同的表现,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杨某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从情理上指出,某公司作为一个以诚实守信立足于社会的商业主体,这种不守信的行为,会影响到公司立足的根本,建议杨某分清事情的轻重。调解员见杨某无动于衷,直接反问杨某,是否觉得与万某的约定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所以不承认。调解员明确告诉杨某,已找到证人可以证明其与万某约定的详细内容,该证人的证言在法律诉讼中也是有力证据,如果万某走法律途径,某公司不仅会输掉官司,社会信誉也会严重受损,得不偿失。

听过调解员的分析,杨某表示希望调解员理解,现在做企业太难,每个项目前期都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并且当前一般企业的融资又比较困难。调解员反驳杨某,能够理解现在企业的困难,但不能把这种困难转嫁到更加弱势的农民工身上,并且杨某与万某的约定已经令该公司减少了一笔成本,这也是以减少万某的收入为代价的,由于约定在先,万某很难再另找其他工作,万某返乡后的两个多月没有收入,若公司不如约支付万某相应费用,实在不讲道理。杨某对调解员表示,公司现在的资金非常紧张,并且公司与很多工人都约定了与万某类似的约定,如果立即支付万某这笔费用,其他人也会提出同样的要求,这样以来公司的资金链将会断裂,到时候工程就得停工,万某等工人还得另找工作,希望将这笔费用的支付期限延长到该工程结束。调解员将杨某的意见告诉了万某,万某同意杨某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成功调解。

为防止其他工人再与该公司发生类似纠纷,调解员劝说杨某,先向与公司有类似约定的工人解释清楚,并告知他们相应费用确切的支付日期,给他们吃颗定心丸,这样既可以保证他们安心工作,又可以避免他们再因约定产生矛盾,还可以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

【调解结果】

1.该公司于曲水县某乡信号塔安装项目完工第二天,支付万某四天的误工费1200元,往返乘车费1000元,食宿费200元,合计费用2400元;

2.万某保证专心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在之后的调解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杨某在本纠纷调解成功的第二天,就向与该公司约定过类似内容的工人做了保证——曲水县某乡信号塔安装项目完工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并且,调解员还了解到,该公司在项目完工的当天就向包括万某在内的工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案例点评】

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都清楚谁对谁错,有的当事人(大部分是占理的一方)由于情绪激动,一味地指责另一方,使纠纷无法真正的进入实质性的协商;而有的当事人是故意拖延,认为拖延能够解决问题,并未想着向对方耐心、真心地解释,争取对方的谅解。因此,面对第一种当事人,调解员要安抚其情绪,引导其进入纠纷的实质性的调解上;而面对第二种当事人,就要直指其的错误,使其无法再找理由,促使其与对方当事人真诚的协商。

本案中,调解员采用以上调解方法,先劝说万某平抚情绪,考虑如何解决问题,不一味地指责杨某背信弃义;然后,又根据法律规定指出该公司的行为既违法又背信,促使其认识到错误,争取万某的原谅,最终与万某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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