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罗某某家属与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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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6352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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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晚21时许,江西省某公司的赣MXXXXX轻型货车在发货到物流公司途中,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闯红灯的罗某某(女)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召集亲友30余人到某公司经营场所围堵、吵闹,限制某公司职工正常进出和营业,要求驾驶员易某某及公司方赔偿损害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但某公司认为罗某某家属索要赔偿款数额过高,各方就赔偿款数额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因死者家属的行为已超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严重干扰、影响某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公司造成了经营损失,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遂将此事向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反映,要求政府出面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指派调解员赶赴现场,一方面电话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出警,避免发生暴力冲突,另一方面稳定死者家属及亲友的情绪,劝告他们用正当合法的方式来索取赔偿,否则一旦触犯法律,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调解员真诚劝说下,死者家属最终同意和某公司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协商处理。
【调解过程】
10月19日上午,调解员将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然后认真倾听了双方陈述和意见,但因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尚未做出,调解员认为罗某某家属提出的高达150万元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加上与某公司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款分歧太大,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建议等事故认定出具后,再进行调解,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11月5日,交管部门对此事故作出“死者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司驾驶员易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11月7日,调委会根据事故认定,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首先,调解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交管部门认定的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帮助罗某某计算了赔偿金额。为打消罗某某家属、某公司及易某某的质疑,调解员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遂条解释。罗某某不遵守交规,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易某某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刹车等也有一定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罗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索赔150万元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易某某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由某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各方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最后各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8日,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与死者方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公司愿意承担该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信守。
1.事故责任。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司驾驶员易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民事赔偿。双方一致确认,公司赔偿死者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民事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及误工费等。
3.款项支付。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4万元,余款人民币11万元,由公司配合死者方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4.死者方确认,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已获足额赔偿。死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主张本次交通事故的任何损失。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表示不需要,会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一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各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经过调解员认真细致的劝说疏导,促使当事双方从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从情绪激动到理性思考,体现了调解的智慧和艺术。
首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当事人情绪容易对立,一旦处理不好,控制不了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调解员一定要善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变化。
其次,要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要善于通过前期的调查摸底,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进而达到调解处理纠纷的目的。再次,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时,调解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年限、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最后,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协商解决处理事故纠纷的方案,包括赔偿的数额,赔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一次性了结还是先行支付部分赔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