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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章某家属与汪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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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6351293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某日,汪某驾驶中型客车在登封市某国道行驶时与步行的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章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员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围绕赔偿金额问题,双方多次在交警队争执不休,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此种情况,登封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后,邀请双方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后,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相互言语比较激烈。对此,调解员首先让双方情绪都逐渐安定下来,然后开始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调解员了解到,死者章某将近八十岁,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肇事者汪某是家中的顶梁柱,有老人和孩子需要供养,家庭并不富裕,刚借钱买了辆中巴车跑运输,却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

双方对整个案情及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没有异议,但围绕经济赔偿问题争议较大。章某家属要求汪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汪某表示,其过失行为给章家造成了巨大伤害,承诺积极给予章家赔偿,但章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满足其索赔要求。听到汪某这样说,章某家属再次情绪激动,坚持在赔偿数额方面不再做出让步。双方又开始争吵,调解员立即上前制止,第一次调解宣告终结。

2018年9月12日,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共分为4个阶段:

首先,调解员对双方家属做好思想劝导工作,说明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来到调解室,如果双方还是情绪比较激动的话,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调解员又站在双方的立场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出该起交通事故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绝非汪某故意。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一方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要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但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双方都要保持冷静,相互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其次,在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之后,调解员又再次向双方讲述了调解的程序,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再次,调解员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认真计算。按照2017年度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50元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180250元,按照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874元计算的丧葬费为35244元,两项合计215494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处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应在300000元左右。调解员的计算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做到心中有数。

最后,调解员对章、汪两家家属分别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在对章家家属进行调解过程中,章家家属表示,对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以及计算方法都认可,但就是接受不了中秋将至,亲人却不在的现实,全家人都非常悲痛。在对汪家单独调解过程中,他们也对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方法没有异议,只是表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满足赔偿要求。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进行了第二次背对背的调解,对双方当事人从感情、法理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章、汪两家家属终于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认可了都能接收的赔偿数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如下:

1.汪某一次性赔偿章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300000元;

2.鉴于汪某经济困难,在付款方式上,章家同意汪某在签订协议书时先行付款150000元;

3.汪某所欠剩余的150000元,待章家补全保险公司所需全部资料后,在30天内一次性付给章家。

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在回访的过程中,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此类纠纷时,不仅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特别是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中,只有法律依据充分,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信服。在调解该起纠纷时,调解员能够做到依法依规调解,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中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同时又能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手段,最终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了纠纷的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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