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弓某与某口腔医院医疗纠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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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RTHZ156344038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住在北京的弓某已经退休多年,年事虽高但身体非常硬朗,唯一不足之处就是有几颗牙齿松动脱落。对于注重保养的弓某来说,种牙是他的第一选择。但是早年种过几颗牙,每次耗时都很长,来来回回要跑好几趟,这让他很苦恼。正在此时,报纸上的一条种牙广告吸引了弓某的注意。广告是这样写的:“单颗、多颗、立拔、立种、立用”。弓某立刻致电咨询相关情况,得到了满意的回答。第二日,弓某就与这家口腔医院签订了种牙知情同意书。但事与愿违,弓某8月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到12月才被告知还需要等2个月才可以安装正式牙齿。在种牙期间,弓某曽经9次往返于医院。口腔医院在制作牙模时还导致弓某其他假牙松动。于是,气愤的弓某以医院欺诈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弓某初次致电医调委时情绪激动。调解员在开导其复情绪后,告知他需要准备的资料、调解流程。医调委在联系院方后,约定医患双方于2018年某日交齐调解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医调委正式受理此项纠纷。
考虑到患者年龄偏大,来回走动不方便,因此医调委调解员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向患者进行初期调查,以明确事实经过。弓某在电话中陈述医方存在的过错,并说明自己在其他医院进行了后续治疗,产生了诊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等问题。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医调委了解到,弓某因为广告语中“立拔、立种”的诱惑,才选择在这家医院进行种牙治疗。但是在正式治疗开始后,弓某多次往返医院检查,诊疗时间拖延持久,并没有达到广告上的效果。这令弓某非常气愤,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且诊疗行为造成了自己假牙松动,因此要求医院赔偿20000元,或者为自己后续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了解弓某相关情况及诉求后,医调委又打通了口腔医院一方的电话。医方认为,第一,广告上的“立拔、立种、立用”只是一种宣传方式,只是说明医方采用的种牙方式方便、快捷,但是具体治疗时间要根据每一个患者的自身情况而定,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二,至于种牙导致牙齿松动的情况,因为弓某年龄偏大,口内红肿且有牙周炎、牙龈萎缩,加之假牙有使用年限,其佩戴的假牙已经有10年之久,显然已经过了使用周期,不应该归责于医院,因此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第一次背对背电话沟通后,调解员经商讨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弓某是否有种牙适应症;二是弓某牙齿松动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调解中,弓某对医方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每每说起医方的行为时都会情绪激动,需要调解员多次安抚才能继续调查。这让调解一度陷入僵持状态。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员找到了弓某出现抵触情绪的关键原因:在种植牙齿期间,弓某频繁到医院就诊,却一直没有得到医方明确的诊疗及治愈期限。同时,在制作牙模脱模的过程中,弓某认为医方动作粗鲁,才导致其他假牙松动。对于牙齿松动及赔偿问题,弓某与医方之前进行过几次交涉,但是医方的回复和态度都让弓某接受不了,认为医方一直在敷衍自己,并没有实际解决问题的诚意。
弓某告诉调解员,自己自知诉讼时间长,自身年龄大,住址离法院很远,没有精力提起诉讼程序,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是自己最后的希望。加之时常想起医方之前的态度,又怕医调委会不能公正地解决纠纷。,想到这些,自己就非常烦躁焦虑。
找到抵触根源后,调解员开始“对症下药”。首先,在电话沟通中倾听弓某发泄对医院的不满情绪;接下来明确告知,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所持的中立位置,以及专家评议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弓某感受到调解员对于自己遭遇的感同身受,逐步对调解员建立了信任。见此情况,调解员又结合专家评议的意见开展进一步调解。首先,调解员指出,弓某年龄确实偏大,口内有红肿、牙周炎、牙龈萎缩等情况,虽然对于牙齿缺失来说,种牙是最直接的方式,但是综合弓某自身情况来看,不适合做种牙治疗。同样,牙齿松动也与弓某自身状况有很大关系,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并没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其次,在广告宣传方面,《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医患双方提供的知情同意书上可以明确看到,医疗机构的种牙方案、牙齿所用材料、种植风险和处理措施以及种牙程序等内容。但种牙期间,各个程序时间间隔视个人自身恢复情况而定。医方广告用语中“立拔、立种、立用”确实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其本质属于夸大宣传,属于欺诈。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医方表示会正视自身问题,今后会规范发布广告,弓某也接受了调解员的综合评议意见。
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方退还弓某全部医疗费用5800元整,双方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都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并按时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难度大。患者在和医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的强势态度会让患者受到二次伤害,因此致电医调委时,情绪往往处于失控状态。此时更需要调解员拿出足够的耐心与患者进行沟通与倾听。首先,让患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信任关系。其次,调解员一直遵循调解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医疗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不仅要从法律上说服医患双方,还要从专业医学知识上让医患双方信服,同时兼顾到患方的心理、情绪变化。
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员多次与患者电话沟通、了解事实经过、抓住矛盾焦点,通过法律与医学两方面知识的耐心解释,才让患者从最初的抵触不接受,到最后的接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