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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家属与丹东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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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6326355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患者高某因一周前口服腰疼药(具体不详)后出现上腹剑突下疼痛,渐渐蔓延至下腹,呈持续性胀疼,到丹东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腹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住院保守治疗两天后无明显好转,行剖腹探查手术。术后诊断为全腹腹膜炎,肝硬化腹水并感染。术后病人蛋白低、肝功能差、周身水肿,于是转到传染病医院进一步治疗21天后又转到外市等医院均未收治,又回到丹东市其他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去世。

为此,高某的家属找到初次入住的丹东市某医院为高某讨说法,要求该医院赔偿10万元,经过多次与该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丹东市振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解决。医调委经征求某医院同意后,决定受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对此案开展调查了解,经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后,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上。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但并不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同时医院对患者最终死亡也非常悲痛和遗憾,表示医院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患者家属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所有检查和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但是高某家属坚持要求赔偿10万元,指出因为该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保守治疗两天后病情加重,需要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是肝硬化腹水,术前与术后的诊断结果不符,耽误了治疗,间接导致高某提前死亡,也导致高某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讨论后认为医方存在误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误诊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讨论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初步计算出应赔偿数额。

随后,调解员首先与该医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一开始确实被医院误诊,该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并向医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经过调解,医院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在明确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立即与高某家属沟通,调解员表示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劝导高某家属,当前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入土为安,且误诊不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赔偿金额也不能想要多少就多少,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计算。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诉求。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解读了《解释》第十八至二十八条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有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并提出了调解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调解,某医院和高某家属均同意调解意见,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高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高某家属的情绪得到平复,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剑拔弩张的医患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2017年6月29日,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向患者家属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4.5万元,于2017年6月29日一次付清。本调解协议签订后,患者高某家属不再追究该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并不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高某家属不再就该事件向行政机关、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在任何场合就此事发表各种言论。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医院已将4.5万元赔偿款给付患者家属,医患双方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针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借助医学专家和律师的专业优势,充分讨论分析,以案释法,情法结合,给调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在双方态度都有所转变后,组织面对面调解,最终使这场医患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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