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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王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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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622233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底,患者王某某因“左腕疼痛伴左手麻木无力1年余”,入住连云港市某医院。入院诊断:腕管综合症。2018年6月2日,医院在臂丛麻醉下对患者行左腕管综合症切开神经减压术。2018年6月8日,医院对伤口予以血肿清除。2018年6月13日,再次行血肿清除术。2018年7月10日患者出院。患者认为,医院对其手术失败导致手腕出现血肿,增加了伤病痛苦,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人民币50000元。医院主治医生认为,手术符合医疗常规。经过两次血肿清除,目前患者已拆线,伤口处恢复情况良好。患者如对治疗效果存有异议,可通过鉴定途径确定责任、解决争议。

2018年7月20日,医调委(调解中心)得知信息后,即刻打开视频与派驻调解室调解员对接,联系患者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与患者联系后,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了认真调查,详细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王某某称:2018年6月2日上午,在市某医院做左腕手术。之后手腕出现血肿情况,医院6月8日、13日对伤口两次血肿清除都没有做好,7月10日出院当天血肿还未消除。由于医院手术失败为自己增加了病痛,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50000元。医院方称:医院对患者“腕管综合症”的诊断明确,在臂丛麻醉下行左腕管综合症切开神经减压术,有手术指征,并于6月8日、13日两次对血肿进行清除。目前患者伤口处恢复情况良好,患者已于7月10日出院。现患者对治疗提出异议,院方已告知其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

根据医患双方陈述,调解员归纳争议焦点:1、医方对患者的手术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患者要求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

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一,调阅患者的诊疗材料,查清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调解员前往医院主治科室调阅了患者的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等,没有发现医生在对患者手腕血管经脉疏通中存在明显过错,但手术后伤口处出现血肿,清理两次的事实确实存在。医方建议患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出评定。对此,医方表示同意;患者表示暂时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愿意在调解员主持下与医院协商解决,院方表示赞同。

第二,主持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参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患者提出,自己生活困难,目前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住院自付医药费8000余元,以后还要继续治疗,所需费用等都由院方负责。院方提出,免除患者自费医疗费5000元。如超出该数额请患者进行鉴定后再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22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医患双方充分沟通,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患方对治疗方案己充分知情,并认可医方的治疗方案。

2.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5000元整,患方不再就其他费用向医方提出要求。医患双方不得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就此纠纷再次主张权利。

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如患方能够证明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存在其他可协商的情形。

4.本协议内容医患双方均己经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均已知悉所签协议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事由。

2018年8月23日,市某医院为王某某办理了5000元医疗费免除手续,此纠纷化解。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处理因医方过错产生的纠纷时,应引导患者通过鉴定结果确定责任程度,为赔偿数额提供参考依据。此案调解成功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是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本案因医疗过错责任不明,患者要求医方承担医疗费的同时,还要求继续承担治疗费,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调解员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虽然患者放弃,但已明白鉴定的意义所在。

二是遵循依法自愿原则。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做说服疏导工作,组织双方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下摆事实、讲法律,展现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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