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泰州市高港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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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6159989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日,患者田某某因“血便”到高港区某医院就诊并住院,并行检查肠镜,进镜20cm患者不能耐受,并发现肠内活动出血灶。普外科与家属沟通后,决定剖腹探查。术中所见:盆腔少许积血,无明显胃肠内容物,乙状结肠未及明确占位性病灶,其下段有一直径约1.0cm憩室,憩室中央约0.3cm的穿孔,少许扩孔后见下方有一小动脉活动性出血,予以缝扎止血,继续探查结肠、肝、胃、脾等无明确占位性病灶,立即行“乙状结肠憩室穿孔修补+回盲部预防性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消炎、补液、化痰、静脉营养支持等治疗。
患者术后39天,体温正常,一般情况好,无特殊不适主诉,建议患者出院回家休养。但患者认为乙状结肠下段憩室穿孔与行肠镜检查有关,要求协调好再出院。医患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无果,田某某亲属遂于2018 年5月某日向高港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田某某家属表示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损害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医调委在充分征求了医患双方的调解意愿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经查:一、医院在2018年3月某日进行肠镜检查术毕退出镜时,出血少许;二、消化内镜中心第一时间将此不良事件汇报医务科,医务科对患方进行安抚,表示先治病,后处理,并及时上报医调委和医责险保险公司;三、在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医患中心人员多次到患者床前关心病人的恢复情况;四、医院在给患者做肠镜检查前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5月某日上午,医患双方应约来到区医调委接受调解。调解员在与医患双方进一步沟通时,医院表示曾多次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乙状结肠下段憩室穿孔是肠镜检查术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医务人员未违反诊疗常规,已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田某一方坚称,穿孔、出血与行肠镜检查有关,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误工、营养等费用2万元。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但调解员没有灰心,先是向田某某一方宣传了《江苏省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纠纷的4条途径,并指出:一、肠镜检查是一种对人体有创伤性操作,是具有高风险及高难度的微创手术;二、鉴于当前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和患者个体特异性、病情的差异及年龄等因素,由于已知和无法预见的原因,其诊疗有可能发生失败、并发症、损伤或某些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情况。憩室穿孔属于无法预见的,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情况,作为患者应予理解;三、鉴于患者因相关检查承受了一定的痛苦,产生了一定的伤害,出于同情,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调解员在与院方沟通时指出:一、院方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安抚患方,给予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二、肠镜检查虽是田某某明确诊断和进一步治疗的必查项目,但在给患者做肠镜检查前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三、作为患者,其承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无人替代,应予考虑。综合上述因素,院方应考虑给予患方一定的补偿。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后,院方表示愿意出于人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方诉求过高,请调解员公正处理。
该案调解虽有进展,但仍较为艰难。调解过程中,田某某子女较多,一直固执己见,沟通困难。细心的调解员在与患方人员沟通时了解到,田某某曾担任过基层干部,见多识广,较为通情达理,易于沟通。调解员试着与田某某单独谈心,称其此次住院不仅治好了病,而且排除了肿瘤,身体恢复良好,虽80岁高龄依然精神矍铄。调解员循循善诱,引导田某某放宽心态、降低诉求、早日了结该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下,田某某首先同意了医调委提出的处理建议,并主动做起家属的思想工作。其家属从刚开始的不能理解,到最后慢慢接受。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当日晚9时许,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区医调委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田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治疗、检查、住院等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二、医院出于人道注意考虑,于3日内一次性补偿田某某人民币5000元。该案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再无瓜葛。
后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当前,少数群众认为只要在医院看病发生意外均为院方过错,并索要赔偿。正是这样的一个认识误区,导致医疗纠纷的化解较为困难。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析法说理,根据律师、专家等专业人士的评鉴意见调解,依法依理、实事求是、保持中立,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分清责任,从而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人民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更是决定调解成败的关键。医疗纠纷的处理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引导公众理性地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树立调解员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积极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