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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黄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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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6102494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某日,黄某在外省某市不慎摔伤致右下肢剧烈疼痛,经当地医院摄片检查,提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当日,黄某回上海至本市某医院骨科住院。数日后,黄某在腰麻下接受了“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一周出院。之后,黄某手术切口愈合,但右侧膝关节一直存在疼痛和发热感觉。术后两个月内,黄某在某医院两次复诊,向医方反映了上述症状,均被告知是正常现象,未作处理。

术后约两个半月时,黄某右膝盖疼痛处出现一处脓肿,再次入住某医院,在腰麻下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植入物取出术”,术中取出螺钉一枚,第二次手术后一周出院。然而,再次出院仅数日,黄某又因“内固定术后伤口感染”第三次入住某医院,接受了两周的抗炎等保守治疗。此后,黄某右膝关节红肿、发热症状始终未能治愈,在其他医院诊断为“骨髓炎”反复接受治疗至今。

黄某认为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健康受到损害,要求医方予以经济赔偿。因与医方协商无果,2019年2月,黄某向医院所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按规定受理上述纠纷后,指派调解员组织黄某同医方进行首次调解。黄某认为,由于医方首次手术不当、术后复诊不重视,造成其多次手术治疗,最后导致“骨髓炎”,病痛缠身,对其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其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要求医方承担因包括治疗“骨髓炎”所产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0万元。医方认为,黄某入院后,诊断明确,各项检查和诊疗措施均符合诊疗常规,术后发现感染后也及时进行了治疗,患方提出的巨额索赔要求无法接受。

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和诉求,收集了相关病史资料,并与黄某及当事医生分别进行了沟通,调查核实了诊疗经过。经仔细查阅病史及相关资料,鉴于双方对责任分担及赔偿金额分歧巨大,调解员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专家们在审阅病史资料、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后,分析认为:患者首次手术,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案选择正确;术后两次复诊,患者提出右膝关节部位疼痛发热,医方均未引起重视,后经治疗,康复状态不理想,右膝关节屈膝有疼痛感;综合以上情况,考虑患者为内固定术后迟发性感染,医方未及时发现存在不足,但不是造成患者后续病情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再次与黄某沟通,就专家咨询意见进行了分析说明,提出了责任分担和赔偿金额建议,告知其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耐心告知黄某其高额索赔诉求缺乏法律和专业的支撑,同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十九至二十条等关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同时,就上海市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向其进行了解释,建议黄某重新考虑索赔金额。黄某表示之所以提出巨额索赔,主要考虑到医方给自己造成的痛苦,且担心后续治疗花费较大,自己难以承受。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黄某同意调整索赔金额。

之后,调解员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与医方进行了沟通,建议医方考虑到自身存在过错,且黄某后续治疗确有一定花费,为获得黄某谅解,早日化解该起纠纷,在赔偿金额方面做出适当退让。医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经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反复解释,最终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黄某6万元。

经调解员引导,医患双方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医方按约定向黄某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中,黄某提出医方首次手术不当、术后复诊不重视,造成多次手术治疗,且未能痊愈。调解员在仔细分析病史、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专家咨询后,发现医方首次手术并不存在过错,但在黄某术后复诊时对患者症状未予重视,造成其感染未能早期治疗。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耐心沟通,以法服人、以理动人、以情感人,使患方放下了心理包袱,调整了维权心态,接受了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医方也承认了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最终,经过调解员斡旋和撮合,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顺利化解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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