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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王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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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6102469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65岁的王某某摔伤后至杨浦区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遂住院接受保守治疗。某日,患者在病房内提热水瓶时,水瓶内胆意外掉落,致使患者双足烫伤。事情发生后,患者女儿刘某在与医方交涉过程中情绪激动,拨打“110”报警。该警情信息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根据“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转入市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员通过“智慧调解”平台接到上述警情信息后,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经沟通,刘某表示打算先自行与医方协商解决,暂时不申请调解。

此后,医调委调解员多次回访联系刘某,了解到王某某烫伤后,医方给予了治疗,并多次安排人员陪同至外院烧伤专科就诊和换药,王某某烫伤伤口逐渐愈合、恢复良好,但医患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员询问,刘某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

在获悉患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医方,医方反映自行协商陷入了僵局,也表示希望医调委介入帮助化解纠纷。于是,调解员协助医患双方办理了调解申请和相关委托代理手续,收集患者的病史资料,深入询问有关纠纷经过和双方意见。

经过询问,调解员发现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于是“对症下药”,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告诉患者王某某和刘某,其与某医院的纠纷虽然属于医患纠纷,却并非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是由于意外所造成的,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应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某人身损害,故可据此提出赔偿诉求。另一方面,调解员告诉某医方,王某某在住院期间因医方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设施维护不到位、提供的热水瓶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人身损害,医方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调解员的意见和相关法律分析,医患双方均表示赞同。

调解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医患双方提出调解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王某某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医方赔偿金额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构成。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上述意见均表示认可。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王某某和刘某按上述赔偿项目出具了相关赔偿证明材料,由调解员予以逐项测算,提出了医患双方均接受的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医患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医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医患双方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院内因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起的医患纠纷。事发后,患方情绪激动,拨打110报警。该非警务警情信息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根据“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转入市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最终分派至医院所在地的医调委。医调委调解员立即联系报警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调解意愿。在获悉矛盾缓和,患方拟先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后,调解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跟踪随访该起纠纷,与患方保持联系和沟通,一定程度上获取了患方的信任和认同。在得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未果后,调解员主动介入,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迅速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作相关法律宣传和说明,有效消除了双方分歧,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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