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赵某某与李某某、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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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5609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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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日,赵某某驾驶豫C牌照某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处时,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与三轮车同乘人员牛某某受伤住院,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牛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牛某某当即被送往宜阳县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李某某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裂骨骨折、头皮擦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8天,花费医疗费7508.88元;牛某某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病,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4488.90元。
在李某某、牛某某住院期间,赵某某仅支付了医疗费,对伤者的其他损失拒绝赔偿。李某某、牛某某多次联系赵某某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双方于2018年7月共同来到宜阳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赵某某、李某某按照时间约定来到调解室,牛某某本人未到,由其丈夫李某某携带其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委托书代理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调解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调解的相关规定。随后,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双方的证据材料,询问了双方的调解意见。李某某表示,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赵某某赔偿其和牛某某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赵某某表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其愿意赔偿,但对方不能漫天要价。经调解员进一步询问得知,双方之前之所以沟通不畅,原因在于双方均对除医疗费外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计算标准不了解,也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一方认为对方漫天要价,另一方又认为对方缺乏赔偿诚意。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均无异议,调解的难度不大,关键点在于如何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暂时回去,待调解员确定赔偿数额后,再进行第二次调解。
随后,调解员查阅了法律规定并详细计算了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费。在对赔偿项目详细计算后,调解员约定双方于第二天到调解室进行二次调解。
在二次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说明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调解员指出,李某某、牛某某均超过60周岁,一般不计算误工费,除非其二人真正从事工作,并需要提供误工证明、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李某某和牛某某表示无工作,同意不计算误工费。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票据计算,李某某的医疗费7508.88元,牛某某的医疗费4488.9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后双方协商以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护理费,按照当地2017年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848元/年,护理费为每天100.95元。结合实际住院天数,李某某的护理费为2826.60元,牛某某的护理费为16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确定,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每天20元计算。结合实际住院天数,李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营养费为560元;牛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营养费为320元。最后,针对交通费和三轮摩托车损失,因没有相应的票据,调解员建议双方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李某某的摩托车损失补偿费定为500元,交通费定为1000元;牛某某的交通费定为400元。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按照事故责任,赵某某包括强制险部分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13795.48元,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7624.10元。
2、履行方式:各方约定自愿履行,履行后互不追究。
达成协议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在调解员的回访中,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尽管双方对事故事实及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无异议,但因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在赔偿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调解该起案件中,调解员能够准确找出双方僵持的症结所在,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合理的调解手段,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在调解过程中,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