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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清河门区李某某家属与商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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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6090752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商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村某户门前时,因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倒后致其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5月24日,死者李某某家属同意就此案进行和解,但双方对民事赔偿的金额及标准分歧较大,协商未果,于是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一方面全力做好死者家属情绪稳控工作的同时,一方面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走访,初步了解双方的态度和诉求。经了解,死者李某某母亲年事已高,身体虚弱,担心其受不了老年失子的打击,调解员建议先暂时不告诉死者母亲,由李某某的其他家属参与调解工作。

首次调解争议较大。5月25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在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摩托车驾驶人商某某较为配合,而李某某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60万元,商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自己家庭无力承担。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死者家属情绪越来越激动,并与商某某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现场气氛变得剑拔弩张,一度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认为此时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不能急于求成,决定暂停调解,先缓和双方情绪,待当事人冷静下来后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进行调解。

安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之后三天,调解员分别再次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赔偿方案的意见。在这段时间里,调解员重点针对死者家属的情绪进行安抚,防止死者家属冲动闹事。调解员进一步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既然逝者已矣,冲动对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好死者身后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死者家属也好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相劝,死者家属认为调解员的话很有道理,最终愿意积极配合解决纠纷,争议焦点重新回到了死亡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上。

依法确定赔偿金额。调解员和交警大队的民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三项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876元、丧葬费28574元等有关规定,详细地计算出死者依法依理应当得到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死者家属心存质疑的情况下,调解员向死者表示,赔偿范围和金额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如果漫天要价,超出肇事方的赔偿能力,调解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费钱费时,法院也是依法审理,支持合法合理的诉求。

之后,调解员向商某某指出,受害人家属失去了亲人,以后的生活质量会有很大下降,其应该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减低给这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和痛苦。并通过分析类似案例的解决方案,结合《解释》中第十八条关于精神抚抚慰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提出调解建议。在调解员反复劝说和疏导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某某也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于5月29日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商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19万元整,此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2.李某某家属不再主张对商某某的其他责任。

5月3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双方,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商某某将19万元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属,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对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和维护事故双方权益的原则,让事故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在本次纠纷中的焦点问题,通过耐心的沟通,细致的向事故双方当事人讲解各项法律法规,最终成功进行化解,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同时,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掌握最终调解协议的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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