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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杨某某与王某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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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RTHZ15609071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上午,杨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平挂牵引车在韩城市某镇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认定问题以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难以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并且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一味要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要求在王某治愈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在十天之内共同向交警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而且前提是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由于双方当事人本就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又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警队既不能受理调解,也就没有办法给予调解。尽管交警队也多次给双方做工作,双方当事人都以对方态度不好不接受调解,致使纠纷一直没有能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原因,交警队事故科将案件事实与争议经过向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了说明,希望调委会从实际出发,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争取能够调解解决双方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一直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取得共识,调解显然无法进行下去。因此,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给当事人指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该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明的时间,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三日之内,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在这个时间不提出,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申请复核的权利。如果现在双方仍然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异议,只有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由人民法院来作出事故认定是否正确。现在双方一直纠缠这个问题,又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

调解员给当事人明确指出上述问题的同时,又给当事人做工作,就是说到底,还是赔偿的问题要解决,因此希望他们能够冷静地处理这个问题。调解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出各自意见的时候要有相应的证据。调解员给当事人做了这一系列解释说明之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明显缓和下来。

调解员随即先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听取了王某的赔偿要求和他们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王某解释其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之后,调解员又向杨某某明确指出车辆无号牌的责任以及无保险的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承担责任的一方,必须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调解员专门向杨某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让杨某某知道,由于其没有购买交强险,出了事故之后,必须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后才是按照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明白了自己因为没有购买交强险必须承担后果时,杨某某的态度明显有了改变,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在这个基础上,调解员又给王某做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调解员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一项一项计算出赔偿数额。随后再经过几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当场兑付履行。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杨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肆万元。

【案例点评】

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就是因为调解员对症下药,理解年轻人的心态,特别是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法律的规定,明确告诉他们,如果调解不成,他们这样拖下去,问题得不到解决,最大的伤害只能是他们自己。再就是用年轻人比较能够接受的办法,一旦说定,立马兑现。两方面结合起来,把一起拖了很长时间的案子顺利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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