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魏某与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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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55971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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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禹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魏某接到村委会的通知,与其他村民一起前往禹城市城区参加集体公益性活动。在去城区的外环路口,魏某被迎面而来的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魏某受伤倒地。经禹城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于某的车辆受损,魏某受伤倒地,当场被120送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魏某经过1个月的治疗后,因伤情较重,仍需要卧床治疗,并且需要长期护理照顾。后经禹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的伤情构成2级伤残。因为于某的车仅入有交强险,于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闻不问。魏某家庭条件一般,一直以来的手术费、后期的护理治疗费等费用让一家人压力很大。魏某及其家人了解到虽然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公平、合理的获得赔偿,但是诉讼时间长。为了能够更快地把身体治疗好,早点拿到赔偿金,魏某及其家人都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于是在2019年2月,魏某的家人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帮助调解此案,在保障自己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尽早了结此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专门经验的调解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制定初步调解预案。调解员先是前往魏某的家中,了解魏某的病情及现在的治疗方案,同时查看自交通事故出事以来魏某的相关病历材料及各种费用清单。为便于掌握肇事车辆现场情况,更好地调解此案,调解员又与于某进行多次交流,通过谈话详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及利益诉求。
在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后,调解员充分掌握了此案的事实及双方的矛盾争议点。此案中,魏某及于某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认定都认可,即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定标准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且尽快支付。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就是于某认为自己不是全责,只同意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内的部分,调解不成就起诉,态度很强硬。
在确定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调解员决定稳扎稳打,分步推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一步,寻找证据,确定赔偿总额。调解员首先整理了魏某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内容的各项发票等材料,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于某阐明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同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出于某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此时,双方在赔偿的总数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二步,合情合理,明确责任承担比例。根据交警部门之前做出的责任认定,于某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驾驶非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调解员酌情建议由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魏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再次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
第三步,趁热打铁,促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赔偿款项进行严格计算,制定出双方可以接受的赔偿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向双方说明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弊端,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知识,明确了调解方式结案的优势,积极引导双方本着积极诚恳的态度协商解决赔付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双方最终作出让步都接受了调解方案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魏某与于某签订了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魏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5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魏某87500元,7日内付清。其余的147500元由于某按70%比例赔偿魏某103250元,30日内付清;
2、于某自行承担因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5300元;
3、双方其他互不争议。
【案例点评】
通过此案可知,要想调解好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应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受害方往往想多获得一些赔偿,通过经济赔偿来达到惩罚对方,弥补自己的的精神创伤。肇事方也会出于对法律产生的畏惧心理,唯恐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担心受害方漫天要价,而不敢坦率地承担自己的责任。此时,调解员要摸清双方的心态,把握纠纷的焦点,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适当采取分步化解的调解方式,逐步聚合双方的争议点,有的放矢地疏导化解双方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