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南宁市某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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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RTHZ155912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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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日,韦某某因胃胀、头晕、呕吐到南宁市某诊所就诊,诊所医师方某某给韦某某诊治,韦某某根据方某某开具的处方服药后病情加重,于当日下午8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某家属认为该诊所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开具的处方用药或剂量与韦某某病情不相符,加重韦某某病情,导致韦某某死亡,因此诊所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后韦某某家属多次来到诊所讨要说法,诊所提出赔偿18万元希望双方和解,但韦某某家属不同意,采取烧纸钱、围堵诊所的方式发泄情绪,引来群众围观、议论,严重影响诊所的正常经营。南宁市江南区卫计局监督员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九天后医患双方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韦某某妻子为精神病患者,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两个子女尚年幼,故委托其妻胞弟陈某某全权代理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韦某某家属意见是主张该诊所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患者韦某某之妻胡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韦某某的死亡导致其妻子儿女无人照顾,子女未来需要产生大笔读书费用,要求该诊所赔偿韦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而该诊所认为韦某某家属患者期望的赔偿金额过高,诊所无力承担,希望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调解员经过研究分析,理清该纠纷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找准调解方向,立即针对赔偿金额分别询问双方意见,找出双方的赔偿底线。了解到韦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不佳,且其妻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诊所提出的18万赔偿金额实属过低。而该诊所负责人表示,诊所规模不大、平日收入也不高,自从发生该医患纠纷之后影响极大,几乎都没有生意,50万赔偿金过于高,无力支付。
调解员先对韦某某家属进行安慰和疏导,既然已无力回天就要面对现实,现在的诉求主要是赔偿金额的问题,需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要求诊所在作出赔偿时要考虑一下韦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其女子的抚养情况,作出合理赔偿。调解员举例说明近年来经办的类似死亡事件的赔偿金额的支付范围,给医患双方一个参考维度,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是解决眼下难题的关键。调解员再建议双方各退一步,韦某某家属降低赔偿要求,同时诊所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的提高赔偿标准。
经过当事双方一轮商议后,诊所方面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35万元,但需要2年时间进行分期付款。患者出于家庭经济状况的考虑,不同意分期付款,认为分期支付没有保障,要求一次性银行转账付款。
最后,调解员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和要求,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建议双方各退一步,考虑以死者为大,早日将事情解决,尽快料理后事。同时,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医患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沟通,并结合调解员给出的意见,最终达成:诊所一次性支付韦某某家属32.8万元人民币赔偿金。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诊所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8万给患者家属,并于2月9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当天下午16时前诊所支付赔偿金。支付完毕后,患者家属立即办理死者后事。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在接到案件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利害关系及基本利益诉求。针对案件性质,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咨询法律顾问详细了解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做到心中有数,拿捏到位。调解过程中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诉求的争议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给双方一个赔偿金额上的参考,拉近双方的赔偿标准,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同时,调委会的及时引导和介入到矛盾纠纷中,既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站在中立立场上,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和法律依据,坚持依法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员善于体察人心的本领,快速准确的拉近双方的赔偿标准,使纠纷能在最短时间获得解决,避免因纠纷而衍生出的不良影响。灵活的调解方式是解决纠纷的一把钥匙,开启双方沟通和争议的屏障,针对不同情况的案件采取有别标准程序的特殊方式方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