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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左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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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5859134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9日,居住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小区业主左某气冲冲来到龙沙区某社区,反映由于近日连续强降雨,导致自家卧室墙体、屋顶等多处漏雨,而且墙体腐蚀严重,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左某表示自己曾多次找到物业公司,但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次前来就是希望该社区能帮忙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一下。社区负责人马上联系某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物调委),希望能帮助他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我们那个楼的确是危楼,我已经五年没在这儿住过了,我也不敢住,也害怕有危险。前两年屋顶也漏水,头几次维修都是我自己出钱修的,但是现在我实在不敢找人修了,担心工人上去修的时候出现意外。这次去社区我才知道,维修不是我自己的事,应该是我们邻居几家共同出钱。”调解一开始,左某就说出了自己不修房顶的原因。调解员安抚好左某的情绪,仔细了解情况。原来,左某一直认为自己是顶楼,房顶漏水自己应该出钱修,所以只要漏水,左某都是自己出钱请人维修。从今年开始,因房屋质量问题,左某担心维修可能发生危险,所以一直没有维修过。今年的几场雨下来,楼下的邻居都来找他,说楼顶漏水,让其修理房顶。但是左某觉得自己以前没少出钱修理,而且有时也不在这住,所以就没有同意。后来几家邻居多次到社区反映情况,但一直达不成一致。

到社区咨询后,左某认为,房顶属于公共空间,修理房顶的费用,应该由几家均摊。“我也到外面咨询了,之前维修我已经花了一千多元钱,我现在就是不明白,均摊这个事,是不是法律规定的?我家里的损失那么大,我还得再出钱维修?那我的损失怎么办?谁来赔偿我的损失?”左某对楼下的张某这样说道。调解也对楼下张某等人进行劝说:“六楼也是无过错方,不是人家的原因直接导致大家的损失。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房顶属于共有,维修和管理也应该由本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安抚在场几家居民情绪后,调解员得知该小区归某物业公司管理,调解员当即联系了物业公司,请物业公司经理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把左某的诉求向物业公司进行了反映,并听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意见。

物业经理解释到,由于某小区3个单元60户居民只有7户交了物业费,并且此楼房屋维修资金所剩无几,因此,物业公司无力为此楼做屋面防水。

左某情绪立刻激动起来,“我现在想交物业费,物业也不收。再有我们当年进户时都交了一笔费用,说以后都不用交物业费了,现在更换了物业公司,你们就收费,我们觉得不合理。”

见气氛不对,调解员马上安抚双方情绪,并且耐心地向业主解释:当年进户时交的费用是维修保证金和维修储备金,此楼竣工时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还未成立,所以当年业主都把钱交到开发公司。后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成立时,有的开发公司将这笔款交给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的公司未交。这个楼的情况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只有12户有维修资金。所以,从目前的情况看,想快速解决问题,就得大家共同筹措资金进行维修。

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解和协调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负责找专业做防水的维修工人,费用由此楼几家业主共同承担。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1.物业公司负责联系防水工人;

2.屋面防水费用2000元,由701室业主承担;

3.东侧墙体渗雨刷胶费用800元,由501、601、701三家共同承担;

4.更换两根雨漏管费用700元,由101至701七户共同承担。

【案例点评】

房屋漏水是较为常见的纠纷。本案中调解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维修基金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接着向业主释法析理,明确各方责任。最后在调解员不懈的努力下,终于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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