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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胡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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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582757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胡某是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工伤鉴定部门评定等级后在家休养。2018年初,胡某身体恢复后返回工作岗位,但是,他发现公司未向他发放休养期间的工资,因此向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遂向某公司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经向胡某和某公司了解纠纷情况后得知,某公司表示,因胡某已经从社保部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且在因伤休养期间未上班,故未发放胡某因伤在家休养期间的工资,且就此已多次向胡某进行解释;而胡某则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社保部门对其工伤进行的赔偿,与公司无关,且其属于工伤期间停工留薪的情况,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原有的工资福利。

调解员听取了胡某和某公司的意见后,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调查核实事件经过后分析认为: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福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认为应当支持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因伤休养期间工资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共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某公司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应当根据员工受伤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此期间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原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午餐补贴等。经调解员的耐心沟通、细心分析,某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立即补发胡某工伤期间未发放的工资。

【调解结果】

胡某与某公司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某公司补发胡某工伤休养期间未发放的工资37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照常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调解员认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经分析准确把握问题关键。

在问题明、规定清、底气足之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共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双方详细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某公司存在的过错,促使某公司同意纠纷过错,依法支付员工因工伤休养期间的公司,使该劳动争议纠纷得以迅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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