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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贵州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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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RTHZ15580591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汪某某,女,现年56岁,2018年6月8日在贵州某三甲医院为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当行走在该院住院部无障碍通道时,因地面有积水或油渍的原因导致汪某某滑倒受伤,被送往该院门诊。门诊以左踝关节骨折并半脱位收治骨二科,入院诊断:左侧三踝骨折并半脱位。

2018年6月11日汪某某在局麻下行“左跟骨牵引术”,术后拍片复查,发现骨折端间移位程度加重,左侧踝关节脱位程度加重。院方于2018年6月22日为汪某某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三踝骨折闭合复位术石膏夹板外固定术”,同年6月28日汪某某办理出院手续。

因汪某某认为术后效果不理想,2018年6月27日到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左侧踝关节骨折(LH分析:旋后外旋4度),2、左外踝皮肤软组织挫伤,3、骨质疏松症。2018年7月3日汪某某在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下行“左侧外踝,内踝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空心钉内固定、后踝空心钉内固定、踝关节稳定术”,同年7月11日出院,现恢复良好。

汪某某认为贵州某三甲医院医院混乱,以致自己摔伤且术后效果不佳要求医院赔偿全部费用,医方认为医院只有轻微责任,表示不予全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共同申请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调委会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9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患方认为:首先,医方对医保卡的使用不了解,在未了解病人医保卡是否启用的情况下,一味的盲目催促病人亲属到医院办理已经办理好的相关手续(实际该病人医保卡已启动),才造成在医院摔倒的诱因。其次,医院管理混乱,旧的住院大楼通道有水渍,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病人亲属滑倒摔伤至左脚踝关节三踝骨折伴脱位等一系列严重伤情。最后,该院骨二科医生在治疗期间长达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病情无任何好转的情况下,用牵引、手法复位等不适用于脚踝的医疗手段,导致左腿骨折脱位加重并新增加三块骨碎片,直接耽误了患者本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直接造成了骨折的陈旧伤,给患者本人及患者亲属身心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财力物力也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患者在医院跌倒,医院只应承担轻微责任;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并未耽误其治疗。

通过第一次调解,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锁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更进一步明确医方责任,调解员到医方调取了患者受伤时的监控视频资料。结合患者院外治疗情况,通过调解员大会共同讨论,最终认为医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导致患者摔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讨论认定医院对患者摔伤后治疗方式不当,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仔细向医患双方诠释上述意见、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规定,结合后续治疗情况和费用,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反复、耐心、详尽的沟通交流,最终解开医患双方心结,双方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10万元,该款项包含患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定项目;

2.鉴于本次纠纷已经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均不再就本次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

3.患方领取上述10万元赔偿款项后,医患双方就本次纠纷的所有争议即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不得以本协议内容作为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

医患双方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得以有效化解,得益于以下两点:

第一,调解员对医疗纠纷案件深入调查案件事实、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了解医患双方的真实意愿。

第二,调解员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医患双方一个在法律框架内的、具备可行性的调解建议,使得双方易于接受,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方法得当,使得医患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认识,逐步打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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