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尹某某与胡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RTHZ15580035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4日7时12分许,尹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三亚市天涯区某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途径某小区门口前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当事人尹某某在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且超速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此交通事故,因死者生前曾任大学教授,退休工资较高,但去世时已是81岁,加上死者两个女儿长期定居国外,对国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不了解,故死者家属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标准期待非常高,导致事故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公安机关将该道路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民事赔偿纠纷移交三亚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2019年1月2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指派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及心理疏导,及时向事故双方了解事情经过和纠纷症结,并联系办案民警,调取有关材料,透过客观的分析案情,正确评判当事人的诉求合理性,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胡某某户籍在西安,是一名退休的大学教授,事发前身体素质很好,经常坚持徒步锻炼,还能适度料理家务,死者的两个女儿均在国外公司任高管,两人回来处理事故发生的误工费及机票费高达20余万元,考虑到死者退休金每月1万多元,死者家属当场提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请求。由于双方心理预期的金额相差较大,加上死者家属的部分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撑,肇事方表示只愿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胶着。
眼看春节将至,调解员主动预约双方1月30日再次调解,并邀请了保险公司,事故调解专家,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以增强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度,扩大调解的影响力。调解员首先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同当事双方进行耐心地思想沟通并阐明相关法律依据。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根据《海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7元/年),按二十年计。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此案中,死者已经80岁高龄,因此死亡赔偿金按照五年的标准计算最多为15万多元。经过劝说,死者家属将赔偿金额的心理预期降低到了40万元,而肇事方同意在保险公司理赔基础上自行补偿3万元,双方的差距虽然在缩小,但死者家属仍然不愿意在赔偿后向肇事方出具谅解书,导致双方谈判又陷入僵局。
2019年2月3日,调解员再次主动预约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死者亲属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法律咨询,期望值也趋于实际。原本死者家属以西安经济发达为由要求按照陕西省统计相关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后经调解员上网比对数据,发现海南省计算死亡赔偿金标准相较于陕西省更高,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尹某某同意向死者家属方赔偿共计人民币33万元整,作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尹某某已支付人民币8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再向死者家属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剩余人民币15万元在死者家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三个工作日内,由尹某某一次性支付。尹某某若逾期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死者家属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同时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尹某某承担。
3.此协议书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待尹某某履行完毕后各方互不追究彼此的任何责任,并作为此事故的一次性结案处理。
4.协议生效,死者家属方在收到10万元后,向尹某某出具谅解书,并承诺在收到所有赔偿金后不再就2019年1月14日发生的事故向尹某某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适用于案发地还是死者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问题,根据《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解员协调各方有力资源,依法依理进行调解,合理合法保护当事人利益,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使纠纷尽快化解,真正实现快速、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