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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三亚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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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55800141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某,女,56岁,因“腹痛13小时”于2018年8月4日到海南省某医院消化内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2、急性胆囊结石并胆囊炎;3、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酸症;4、双肺继发性肺结核;5、高脂血症。医方立即对患者给予告病重、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插胃管等。

8月7日护士对患者拔除胃管时,患者鼻尖皮肤被医用胶带扯掉一点皮,皮肤有轻微破损。8月10日,因患者入院至今,消化内科医生、护士对患者的血糖没有注意和控制,患者出现酮酸中毒,鼻尖破皮处大面积发炎、坏死。

8月10日医院组织烧伤科会诊并转烧伤整形科治疗,8月16日在烧伤科行VSD+植皮处理。8月20日行鼻部慢性溃疡修复术+VSD封闭负压引流术。8月27日行鼻部带蒂筋膜皮瓣移植术+鼻部慢性溃疡修复术。9月6日患者情况良好,创面缝合口无开裂,无红肿流脓,创面临床治愈,患者要求出院,医院予以办理出院。患方认为:1、医护人员用药不当导致患者酮酸中毒。2、护士在为患者拔除胃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鼻翼皮肤破损,同时未积极采取措施导致因酮酸中毒时出现大面积坏死。10月9日,患方到三亚市医调委申请调解,正式对医方提出索赔要求。

【调解过程】

2018年10月9日三亚市医调委受理该纠纷。调解员在向医患双方了解纠纷基本过程后,告知医患双方医调程序和应准备的相关材料。在收集及组织相关的纠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责任评鉴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鉴。

评鉴结果为:1、患者入院后血糖控制稍差,8月5日至8月7日血糖波动在12.7-16之间,8月9日长期医嘱中有皮下注射胰岛素的医嘱,护理记录中未查阅到注射胰岛素的记录,糖尿病酮酸症中毒与患者入院后血糖控制不良可能有较弱的相关性,医方存在诊疗欠妥当之处。但患者糖尿病酮酸症中毒的发生原因主要与自身合并胰腺炎、感染等因素有关,占主要因素。2、患者鼻翼皮肤破损与自身糖尿病有关,患者有2型糖尿病,会导致破损部位难以愈合。在患者皮肤破损发生后,院方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治疗及时,治疗效果良好。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建议医方以轻微责任承担相应赔偿。

2019年2月2日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了面谈,告知双方此次纠纷责任比例划分,医方占轻微责任(20%),赔偿金额(9711.17元人民币)。医方对专家给出的责任比例表示认可,同意就此责任比例结算出的赔偿金额支付与患方。但患方对专家意见极为不满,认为责任比例偏低,要求专家重新评鉴,医方表示同意。调解员认真听取并记录了患方反馈意见,提交给专家进一步讨论。海南省医调委综合责任评鉴中心对该案进行复评,评定结果为医方承担责任比例不变。

2019年2月27日,调解员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分别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医方表示接受,而患方对评定结果不予认定。调解员耐心开导患方,指出患者鼻翼皮肤破损是自身疾病导致伤口难于愈合所致,医方虽然在治疗活动中存在失误,但在发现患者皮肤破损后,给与积极的治疗措施,已尽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在接到患者投诉后,当即责成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向患方家属表示歉意,配合调解员进行取证,以积极的态度正确面对自身医疗失误。最终在调解员的多次调解下,患方接受了责任划分比例等专家意见。调解员趁热打铁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并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计算方法解读了《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读和开导,双方达成和解,同意签署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3月1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三亚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给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9711.17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的纠纷难点在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损害较为明显,医方在专家的责任划分中又以轻微责任承担相应赔偿,患方极易对专家的专业性和公平性产生疑虑,大大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反复解读专家评鉴结果和意见,注重“责、损、赔相匹配”,进而依法计算赔偿金额,以法引导、以理开导、以情交心化解患方的疑惑和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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