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范某与吴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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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5799900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范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去接在湖南某大学就读的女儿回家,顺路搭载了与女儿同校的吴某及吴某父亲吴某某。车辆行驶至仪征市308县道,与路中间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吴某受伤,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某是家中独女,且母亲患有智障,吴某突发交通事故身亡,家中的精神支柱轰然倒塌,全家陷入无限的悲痛之中,并向范某提出了160万的赔偿要求。范某认为,自己好心顺路搭载,纯属帮忙,却要因发生不幸而承担巨额赔偿,内心感到委屈。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仪征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对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双方对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于是,调解在此基础上铺展开来。
首先,调解员耐心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安抚他们的情绪,劝慰死者家属,事情已经发生,吴某的生命已无法挽回,只能依法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调委会会尽心做好这次调解工作,帮助双方解决矛盾。
其次,依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员向范某讲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起初范某对事故认定的赔偿责任并未推脱,表示愿意承担,他提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可以请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参与调解,由他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包括本车及本车上的人。而吴某是在车内死亡,所以交强险不赔。而且范某购买的100万商业险合同上也没有对吴某死亡赔偿的相关条款。当得知此事故发生的情况不在他所投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全部赔偿需由他个人承担时,范某精神崩溃,表示不能承担,调解陷入了僵局。
面对此时的调解困境,调解员采取单独调解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对待死者家属,调解员采用“情理法并重,以情为主”的方法,首先向他们表达理解和同情,表示会帮助他们争取合法权益,赢得他们的信任,在思想上引导他们回归理性。另一方面,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通过情理法并重,循序渐进地做思想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让步。在家属的期望值有所松动之后,调解员转而对范某采用“情理法并重,以法理为主”的方法。向范某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事件本身出发,劝解范某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最后调解员从情感角度请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毕竟吴某家有智障的母亲,而且痛失亲人,一条无法挽回的年轻生命着实令人惋惜;而范某也是出于好意,搭载吴某及其父亲,没有收取费用,发生不幸也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要妥善解决才好。
【调解结果】
经过一周的艰苦调解,终于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赔偿金额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了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2万元的协议。
至此,一起棘手的交通事故纠纷在年关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
范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导向车道行驶,遇情况处理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范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程的严重程度,认定:范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二)关于赔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吴某的死亡其家人有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范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者就是范某本人吗?第一、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本案件中,车主范某的事故责任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为吴某是车内死亡。第二、范某购买的100万元商业险合同上也没有对吴某死亡赔偿的相关条款。第三、如果范某购买了座位险,吴某的死亡是可以赔偿的,但是本案中范某没有购买座位险。综上,范某个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是唯一的赔偿者。
(三)关于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主要涉及三方面,(一)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仪征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三)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四)典型意义
1、权威事故认定,防止了事态扩大。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时间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了解了此次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弄清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搜集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分析了事故形成的原因,查明了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和意外原因,最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双方对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为之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
2、分析厉害关系,促使调解顺利开展。调解伊始,当事人提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这起纠纷,调解员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并不妨碍其行使诉讼权利,但是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年关岁末,调解的程序相对诉讼要简单的多,会更快捷更灵活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另外,调解的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帮助当事人节省部分费用,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的问题上多少有些帮助。最后,调解员告知当事人,我们的调解是依法调解,绝对的公平公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调解协议就具有同法院判决书同样的效力和执行力。经过调解员有条理的分析厉害关系,当事人吃下了定心丸,调解工作顺利的开展起来。
3、依法调解,体现了公平公正。这起纠纷主要涉及到吴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对赔偿这件事有一致意见,认为范某应该对吴某的死亡作出赔偿,而赔偿数额的多少才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本案中,范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人身损害的赔偿是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的。只有讲明法律关系、计算标准,才能让死者亲属得到心理安慰,才能让范某觉得钱出得不冤,才能体现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根据计算,最后达成的62万元赔偿,虽然略低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规定标准,法外有人情,双方都表示接受,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