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辽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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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5782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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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唐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以“左眼翼状胬肉”为主诉,入住某眼科医院治疗,于2月21日行“左眼翼状胬肉切除+角膜干细胞移植术”,次日患者左眼玻璃体出现积血,治愈后出院。6月21日,患者第二次入住眼科医院,在该院行晶体手术,术后左眼视力由之前的0.5降至0.25。患者认为,眼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违规行为,也未尽到“勤勉、认真”的注意义务,给其身心都造成较大伤害,患者本人情绪消沉、烦躁、易怒,同时给患者家人身心健康、工作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要求院方赔偿人民币12万元。而院方认为患者狮子大开口,不同意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为此医患双方到辽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本起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9月15日,医患双方来到医调委陈述事实及请求事项,明确表示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调解员予以调解。
受理该案后,调解员聘请医学专家对医院两次医疗过程的就医病例等资料进行了分析、定性,专家做出意见如下:患者唐某某视力由之前的0.5降至0.25与手术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手术不成功造成的结果。据此医调委调解员认为院方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首次调解,调解员向当事双方送达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并征求双方对专家意见的看法,在医患双方对医学专家意见均无异议后,进入了调解工作的实质性阶段。调解过程中,发现患方治疗期间费用大多没有收据,存在没有单据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及因没有伤残鉴定,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等实际问题。于是医调委调解员找到保险公司,陈述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调解员的意见,立即与其省公司进行汇报,省公司理赔负责人进行了严谨、全面的分析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过失侵害了患者的权益,不能因为无票据等问题给保户及患者带来赔偿上的阻碍,同意按照事实和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理赔。
第二次调解,经医患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伤残等级结论,并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参考,为院方具体理赔做好铺垫。
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患者认为赔偿数额与其心理期望值有差距,于是调解员告知其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法院也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是其想要多少就多少,表示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去争取,尽快解决纠纷,早日让其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调解员测算出具体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患者认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有理有据,决定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随后,调解员又与院方进行沟通,向其宣讲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医院声誉会造成负面影响,况且患者确实是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今后的生活质量会大幅下降等,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在调解员劝说下,医院同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赔偿。经过多次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劝慰,医患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和赔偿数额。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医院一次性付给唐某某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该赔偿款包括既往和今后对患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赔偿
2.医院赔偿后,唐某某身体各部位再发生任何病变,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医院不再负任何责任。
3.唐某某接受赔偿后一次性了结此纠纷,不再追究医方及相关医务人员任何责任,并承诺从此不再就此纠纷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信访等。
同时,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进行了司法确认,予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医院已将25000元赔偿款给付唐某某,双方对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和结果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公正便捷”的原则,站在当事双方的角度考虑其诉求和心理,用良好的服务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在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下,使医患双方最终接受调解建议,圆满化解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