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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张某某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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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5782163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张某某与齐河县某镇园区承包商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某在王某某蔬菜大棚内进行蔬菜大棚种植工作,工作时间从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2月底,月工资1500元,不进行月结,张某某所有工资款项9000元,在12月底由王某某一次性付清。张某某在12月底完成所有工作后,多次向王某某索要工资,王某某以大棚赔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给张某某,因此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后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任何结果,导致矛盾越积越深。 

2019年1月,张某某来到齐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其讨回欠薪。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其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并安排调解员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

【调解过程】

2019年1月,调解员去某镇园区找到园区负责人及周边园区大棚的承包商王某某详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寻找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调解员告知王某某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后,王某某同意接受调委会的调解,并约定了调解时间。

此后,双方来到调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据张某某反映,他是2018年月份6月份受雇于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蔬菜大棚种植工作。工作时间从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工资共计9000元,工作完成后由王某某支付全部工资,但其多次向王某某讨要,王某某总以大棚赔钱为由拒绝支付给其工资。王某某同意张某某所说的是事实,只是因为大棚赔钱确实拿不出这些钱来,会想办法把工资付给张某某,但是支付期限确定不了。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明白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某迟迟不给工资,找准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王某某。调解员向王某某阐明,张某某自受雇王某某时起,虽然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且双方先前有口头约定,按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指出口头约定已经构成口头合同,受《合同法》保护,王某某应当如约给付张某某劳动报酬,其没有把报酬及时给付张某某,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大棚赔钱的客观实际,王某某没有把报酬全部及时给付张某某情有可原,调解员建议王某某确定一个给付报酬的期限,而不能无限期的拖延。

同时调解员还向王某某说明张某某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要不是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根本不会出来工作,现在又临近年关,其家中过年全靠这9000元钱,如果因拖欠工资导致其身体出现问题,王某某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其现在不履行协议、不遵守诺言,对自己的信誉也有影响。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解,王某某最终同意支付张某某工资,并规定了给付报酬的期限。张某某也同意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最后两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经张某某和王某某双方同意,确定在2019年1月25日之前,王某某将所欠工资共计9000元支付给张某某;

2、王某某将所欠工资9000元交还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王某某索要任何款项。

双方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均承诺履行协议。后来,调解员跟踪调查回访,王某某已经履行了协议,双方对协议履行均无异议,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张某某与王某某虽然只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任何纸质合同,但双方已经构成合同关系,因为口头协议也受《合同法》保护。王某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和劳动有偿的精神进行调解,平衡矛盾各方的利益,考虑是双方实际情况合法合理调解,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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