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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青县次某、扎某等34名农民工与罗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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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576911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巴青县某公路改建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9日,次某、扎某、达某等34名农民工到该项目的挡墙工程工地工作。7月10日,农民工找到罗某领取6月份工资,罗某称自己还未拿到工程款,要等到7月15日才能支付次某等34名农民工工资,到7月15日次某等农民工再次找到罗某领取6月份工资,罗某又以银行大额取款需要预约为由,让次某等农民工7月20日找他领取6月份工资。但是7月20日罗某再次搪塞次某等农民工,推迟发放工资时间,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次某等34名农民工要求罗某必须立即支付6月份工资,而罗某表示自己没钱,无法立即支付次某等农民工的工资。双方争执相持不下,后来农民工扎某向次某等其他农民工建议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与罗某纠纷,于是他们于7月20日通过电话向巴青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巴青县劳动争议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巴青县劳动争议调委会接到次某等人的调解申请,与罗某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为防止调解中因人员过多造成冲突难以控制,调解员建议次某组织农民工选出1至3名代表参与纠纷的调解,并告知双方于7月22日到巴青县劳动争议调委会参加调解。同时,调解员在7月21日对农民工工作的挡墙工程工地进行了走访,并向县交通局了解该项目挡墙工程的情况。

调解员了解到,罗某承包了很多的公路建设项目,有些项目是需要罗某垫付工程款的,因此,罗某的流动资金比较紧张,这次罗某将收到的此次项目挡墙工程的工程款垫付到了另外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上,导致罗某无钱支付次某等34名农民工6月份工资。调解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罗某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时间周转流动资金,因此此次纠纷的调解方向是劝说农民工宽限罗某支付工资的期限。
     7月22日,罗某以及农民工代表次某、扎某、达某到巴青县劳动争议调委会参加纠纷调解。调解员又向四人详细了解了对处理该纠纷的诉求,罗某希望农民工宽限其支付工资的时间,次某等三人希望罗某立即支付工资。调解员再次坚定了自己对此次纠纷调解方向的判断,立即对次某等三人展开了劝说。调解员告诉次某、扎某、达某等三人,罗某并不是真没有钱支付他们工资,而是由于流动资金都投入到了其承包的工程上,无法立即支付他们工资,如果再宽限其一段时间,罗某一定会支付次某等农民工6月份工资。次某等三人告诉调解员,他们已经将工资的支付时间从7月10日宽限到7月20日,但罗某并未履行支付工资的承诺,他们不会再相信罗某。调解员从罗某处得知其所承包的一个工程的承包方会在8月24日支付工程款,并向该承包方进行了确认。

于是,调解员又劝说罗某将这笔工程款首先用于支付次某等34名农民工6月份工资,避免因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维护罗某的商业信誉。罗某表示,自己本来就是这样计划的。于是调解员将罗某于8月24日就会有钱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消息告诉次某等三人,并劝说他们再相信罗某一次,将工资的支付期限宽限至8月25日。调解员见次某等三人仍有些犹豫,就拨通了将要支付罗某工程款的工程承包方负责人电话,向次某等三人证实其将于8月24日支付罗某一笔工程款;并向次某等三人分析,如果他们因此次纠纷与罗某的关系恶化,他们极有可能需要另找工作,另找工作期间的花费也不少,不如与罗某缓和关系,这样可以继续在罗某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次某等三人对调解员表示,他们也愿意与罗某缓和关系,但罗某必须保证他们8月25日能拿到工资,并保证以后每月按时发放工资。调解员将次某等三人的意见告知了罗某,并劝说罗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指出其与次某等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其之前未按时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方未约定并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是对其的信任,指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是理所应当的,罗某不遵守先前的承诺,本就对此次矛盾负有很大的责任,建议罗某答应次某等人的要求,以后按时支付报酬。罗某最后答应了次某等三人的要求,并与其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次某等三人代表34名农民工与罗某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罗某保证8月25日支付次某等34名农民工6月份工资,共计34万元;

2.罗某保证以后每月按时发放工资;

3.次某等34名农民工保证在罗某承包的工程工地踏实工作。

在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罗某已支付次某等34名农民工6月份工资,并且截止2019年1月底工程完工,次某等农民工工资都均已按时发放。

【案例点评】

人与人之间矛盾纠纷更多是由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引起的,而调解纠纷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权衡利弊,尽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要格外注重保障较为弱势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此时的合法利益并不是单指农民工工资,而是综合考虑农民工因纠纷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各方面利益,以此为调解起点,确定调解方向,结合具体纠纷情况,逐步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本案纠纷调解中,调解员综合考虑次某等农民工可能因纠纷重新找工作产生的成本,以及影响其工资支付的因素,确定劝说次某等农民工宽限罗某支付工资期限的调解方向,避免其与罗某关系恶化造成双方雇佣关系的解除,并向当事人双方全面分析利弊,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真正保证了次某等34名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也充分维护了罗某的商业信誉,最终才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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