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覃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RTHZ155747794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重庆某医院电话,申请医疗纠纷调解。院方声称:2018年12月11日,62岁女性患者覃某某到医院就诊,经院方检查,患有结石性胆囊炎、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脂肪肝。经与患方沟通,决定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腹腔引流术”。2018年12月13日进行手术,术后引发下肢静脉血栓、造成静脉曲张,因此双方发生医患纠纷。患者子女众多,听说母亲覃某某因“医疗过错”遭受病痛,多次到医院要求“给说法、要补偿、讲道理”,导致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急切需要调委会帮忙协助解决。患者及家属与医院多次磋商无果后,也要求“找个地方讲道理”,双方均同意调委会参与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电话后高度重视,考虑到既要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又要保障患方的合法诉求,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的规定,及时指派调解员,调解员立即分别电话联系当事人双方。针对患方家属情绪激动、不理智行为,调解员对患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宣传。首先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了调委会的性质,是依法设立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不是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其次,对患方宣讲了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些典型案例,告知患方如果他们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要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告知其已阻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损害了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如果造成损失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最后,调解员告知患方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对医院具有法律约束力,患方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即使调解不成,也不影响他们以诉讼等方式维权。患者及家属听了调解员讲解后,情绪有所平缓,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离开了医院,医院秩序恢复正常。调解员向院方宣传了人民调解政策及案件处理优势。

调解员在仔细核实和查看相关病历资料、询问双方案件经过后,初步掌握了案情,并就相关医学问题咨询了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及调解员均认为:医方在手术前对患者自身疾病脂肪肝、血脂等检查报告评估不足、未予重视,对术后血栓形成、静脉曲张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明确责任后,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一同来到调委会调解室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到达调委会后,调解员按照介绍调解员、调解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注意事项等一系列程序进行,让医患双方同时都感到程序正规、文本规范,感到找对了“说理的地方”。调解员还让患方查看一些调解资料,使其感到自己的事情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由于患方代表人数众多、要求赔偿价格高达40余万元,调解员首先把控制调解秩序作为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前提。调解员建议患方推选代表,患方一致推荐患者女儿夏某作为代表参与“面对面”调解,此举利于患方情绪的稳定、调解氛围的控制、回答问题的流畅。然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传达了鉴定专家的医学专业意见,指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等有关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具体赔偿标准告知双方。调解员同时告知院方,患方年龄偏大,应该悉心对待,既然出现了医疗纠纷,就要正确面对,给出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才能从心理和物质上给予患者安慰。

经过调解,医患双方对自己的责任及赔偿标准均有清晰的认识,双方的焦点都聚焦到具体赔偿金额上。最后,调解员给患方着重介绍了医疗纠纷诉讼司法程序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如鉴定的要求、时间等,建议患方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赔偿请求,否则院方坚持做伤残等级鉴定,可能赔偿金额会更低,并且“费时费力不讨好”。患方采纳了建议,根据《解释》降低了诉求。针对院方,调解员突出强调了其不规范诊疗行为导致了院方责任,如果诉讼,患方不服一审,还会二审,甚至再审,并且不排除继续找医院“要说法、讲道理”的可能,迅速解决有利于维护院方声誉,有利于医院正常开展工作,院方愿意根据《解释》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纠纷在当天就得到了合理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重庆某医院一次性给予患方覃某某医疗纠纷赔偿款180000元,该赔偿款于签订本协议当日转账至患方指定账户。

2、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性调解协议。此协议签订后,如重庆某医院不按时、不按约定支付上述赔偿款给患方,应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患方及家属等不得因本纠纷再向任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重复主张权利,如有违反应向院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重庆某医院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患方收到该款项后,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电话回访。患方表示院方当日已履行协议,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院方表示纠纷化解后,患方再也没到医院闹事,医院正常开展工作,并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化解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需要调解员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有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更要知情达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了解患方的心理变化。遇到本案的类似情况,调解员需要谨慎对待,及时依法处置,避免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明确责任,确保可能升级的事态迅速平息。此案患方家属人数众多,在医院扰乱正常秩序,调解员首先恢复医院正常秩序,避免事态升级。调解员从刑事责任劝告患方家属,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调解过程中,要方式方法灵活。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说理方式,按照“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的思路做好各方工作,让患方得到赔偿的同时,心服口服,避免社会影响。

三是调解员预判预测要反应迅速,遇到可能涉及的有影响的社会问题决不懈怠,特别是面对可能引发升级的矛盾纠纷,不能忽视,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