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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柱县七家KTV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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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572207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上海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分别以消费者的名义到石柱县的七家KTV歌厅(以下简称七家KTV)点歌,将多个著名电视节目依次点播相关歌曲。同时对歌曲播放过程摄像,制作了DVD光碟。连同当日的消费结账单,以及715首曲目列表、表演者制作人和著作权人的信息分别列表,提交上海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七家KTV侵权的重要证据。

2019年3月初,某公司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公司表示:1.七家KTV点播设备中多个著名电视节目715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营业场所内的点播播放,侵犯作品著作权;2.按2000元/件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石柱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受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和委派,通过纠纷易解平台受理该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案,共715件,其中委托调解225件,委派调解490件。

【调解过程】

驻院调解室的专职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积极开展调查工作。专职调解员通过实地考察七家KTV调取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断某公司对涉案作用是否享有权利、七家KTV是否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整理。在两个月内经过3次现场调解、《著作权法》涉案条款讲解普法与辩论、数十次电话协调沟通,对案件性质、角度、最终处理结果等进行深度剖析。但案件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方面因七家KTV经营股份较多,思想认识很难统一,意见反复、举棋不定。七家KTV表示,所采用的点歌软件及歌曲都是向某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在合同书里已注明保证合法的知识产权,经营者没有能力对所有歌曲进行权利归属查询,主观上并非故意侵权。还表示曲库是设备供应提供,KTV经营方不知侵犯了谁的知识产权,不知从何处购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欠缺,维权难。同时音集协收费标准调高,运营成本高昂,单独一家KTV在音集协前完全是弱势群体。对此调解员和办案法官解释道: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供应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电视音乐作品提供给KTV行业经营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这与KTV行业经营者擅自放映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放映权是不同的,双方均应为其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向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某公司和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则主张调解不成就退回开庭审理,但专职调解员综合考虑到当事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知名度、作品数量与类型、合理使用费、维权费用,以及七家KTV的经营规模、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石柱县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调整调解方案,采取分别沟通、各个击破,最终调解成功并达成如下协议,七家KTV中涉案歌曲最少的有97首,最多的107首,每家KTV承担了3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费用。

【调解结果】

1.七家KTV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使用著名电视节目中715首音乐侵权作品。

2.七家KTV按280元/件(含合理支出费用)分别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本案诉讼受理费用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3.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履行方式与时限:双方自签字生效后,由七家KTV在三日内将赔偿款项如数转账到某公司指定帐户。

【案例点评】

一是在这起1对7的集团涉案歌曲侵权纠纷调解案中,受管辖权的影响,立案时将原本7件案就可以解决的集团案,却以每首歌曲分别立案,最终成为了715件的集团大案,客观上增加了调解难度和诉调成本。二是暴露了KTV行业经营弊端,KTV经营者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点歌设备,对附带的电视音乐作品的来源及著作权人授权情况未作审查,也未有及时订立、妥善保管相关责任承担合同。三是大多KTV都各自为政,未成立行业协会,且法治意识不强,行业法治缺乏有效的规则引导,抗风险能力较差。此案中的某公司利用同样的取证手段和方式在众多地方的KTV进行了颇为严谨的维权索赔,从起诉到调解结束,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始终未出面,均由其代理律师处理。对此案件承办人员、案件调解员从此类行业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提出三点建议。

1. 组织KTV行业经营者(股东)和服务人员集中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加强对音乐作品提供商的资质和音乐作品来源合法性审查,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付费证明,以备维权使用。

2. 成立行业协会。将行业经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官方出面直至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规章来服务和引导KTV行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增加相关产业知识和法治文化含量,提高附加值。

3. 建立行业调解机制。通过与权利人集体谈判,降低赔偿额度,减少KTV行业经营者的成本和赔偿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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