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西安市灞桥区某汽车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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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RTHZ155565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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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汽车工贸公司的职工,从事设备冲压工作。2018年4月某日下午,胡某工作时发生了事故,被设备压断右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2019年1月4日,经工伤伤残评定,胡某此次事故属于七级工伤事故。
因此,胡某要求公司赔付补偿金40万元。胡某与该汽车工贸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3月11日胡某与某汽车工贸公司负责人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认真了解案情,两名调解员专门负责此案的调解。
胡某与某汽车工贸公司总经理杨某及代表王某一同来到了调委会。胡某讲述了在冲压工作进行时,设备压断手指的经过,出具了医院治疗费用票据及结算单,调解员对三人进行了现场照片采集。杨某、王某认为,胡某在工作中必定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发生这样的事故其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要求的40万元赔偿款额过高,而且对该金额的合理性持质疑的态度。随后调解员询问了用人单位是否与胡某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其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杨某表示与胡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给其办理保险。工作期间发生此事故,单位没有推卸责任,目前没与胡某达成赔偿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胡某主张赔偿40万元的要求是否合理、标准是什么均不清楚,所以申请调委会介入。
调解员看到胡某压断3根手指后的手部残缺,了解了胡某住院治疗情况和相关费用结算单,查阅了胡某拿出的西安市灞桥区某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和西安市某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是:经西安市某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手第2-4指开放性损伤并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2、右手第2-4指毁损离断伤;3、右小指不全离断伤;4、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5、右手皮肤撕脱伤。认定工伤决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西安市某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胡某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7.2-16条。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七级。
有了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的依据支撑,调解员现场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指出胡某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范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告知公司其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公司给胡某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赔偿就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其没有缴纳保险费,故胡某有理由索赔。公司仔细看过条例后表示同意赔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付为15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金赔付为15个月基本工资。”调解员通过讲解《工伤保险条例》,使胡某和公司代表充分了解到了工伤伤残赔付的依据和标准。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胡某的月平均工资,对费用进行了相应的计算。赔偿费用由四部分组成:一、住院期间治疗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护理费;二、含医院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所产生的误工费;三、辅助器具配置(假肢:三根装饰性手指);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终,双方平等自愿的就工伤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并表示调解的理论依据公平合理。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某汽车工贸公司赔偿胡某共计30万元,赔付款项分为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公司支付给胡某12万元,因已于2019年2月3日支付给了胡某3万元,剩余9万元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不得拖延;第二次公司支付给胡某18万元,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第二次赔付费用进行支付,不得拖延。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此案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调解员抓住案件的关键,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参照认定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专业鉴定意见,把《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述,使赔偿金构成合理,双方更易接受调解结果,案件得以快速的化解,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