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张某某等人与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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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RTHZ15555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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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3日,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方)雇请了重庆某县民工张某某等16人,双方签定简单的劳务合同协议:由张某某等16人到重庆市某区高速路口处,为某劳务有限公司修建一处公厕项目工程,工程量130平方米,800元/平方米,工程劳务价总价104000元,张某某方包工不包料,主体完工后,公司方先向张某某方支付价款的60%,内外装修完工后再付价款的90%,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主体完工时间要求在2018年12月30日前,工期17天内;内外装修完工时间2019年1月30日前;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由民工自行负责。在2019年1月24日临近春节,张某某方未按进度完工,公司方也未按工程进度支付民工劳资。公司方以工期进度慢为由,未提前告之张某某方,就另雇请其他民工进场施工,单方终止了与张某某方的劳务协议,张某某方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进而引发张某某方群体上访到该工程所在地某区某镇政府,要求解决民工劳资纠纷,并扬言“反正是政府工程,得不到劳资就不回家,就在该镇政府过年,把事闹大点政府才重视”。该纠纷涉及春节节点民工劳资,镇政府高度重视,转交重庆市巴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等民工方认为:1.双方是签定了劳务合同的,应当是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合同条款;2.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存在违章违约,必须按期支付60%的工程款;3.劳务公司方无依据和理由不提前告之单方面终止劳务合同属于违约,应赔偿误工费及违约金。公司方认为:1.张某某方施工进度缓慢影响了工期,多次被有关部门催促进度;2.未严格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要求施工。
【调解过程】
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及村法律顾问等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们主动与当事双方进行联系沟通,经过对双方调查了解到:一方面,当事人张某某等16人,家住较远的外区县,全家老小等待他们挣钱回家过年,涉及人多群体较多,稍有不慎,将导致不良社会影响,需积极作好张某某等人的情绪安抚和疏导,尽力尽早妥善处理化解。另一方面,当事双方就该工程签定的协议,从形式到条款内容约定较为粗糙,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性不够,给调解增强了一定的难度。
本案系拖欠外来民工劳资纠纷,当事人张某某方认为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擅自终止合同另雇他人而不讲诚信,应该及时支付劳务费及承担误工赔偿和违约金;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某方未及时按合同推进工程进度,且双方只是签定的简单合同而无违约责任约定,根据合同,张某某方未按期完工,公司方不应承担责任。当事双方各抒己见,争执激烈,互不妥协,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第一轮调解无果后,镇调解委员会召开专门研判会议,对双方情况进行认真研讨分析。经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和何时兑现,是否有违约责任等。张某某方系外地民工,付出劳务得到到资费用,加之春节将至,希望早日收到劳资费用回家团年,张某某方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也要通过正规途径予以解决;公司方因工程进度缓慢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并终止合同的方式于法无据。
2019年1月29日下午,刘照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轮调解,考虑到张某某一方人数较多,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调解员建议张某某一方选定5名代表参与调解,其余民工可旁听,有利于保持良好的调解氛围;对公司方,则从《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等的法律规定并进行耐心细致讲解引导,分析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继续拖延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态,对公司形象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及时兑现支付工程款能更减少双方损失化解矛盾。
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以理说法,多轮多次分别对当事人各方进行沟通讲解协调,围绕“法、理、情”不断深入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是由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打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等16人的劳务费共计55000万元,若不按期支付将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是当事人双方就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若不按约履行,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张某某方与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方达成谅解,不追究其违约金及误工费赔偿。
四是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难度在于,合同签订过于简单,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产生问题后的解决措施不够明确,同时,涉及一方当事人较多,调解现场的氛围如何平稳控制等。调解员成功调解得于以下几点:
一是对双方明法析理。告知公司方,信守合同是经营的法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拖欠民工劳资引发矛盾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果,明确劳务公司一旦失信所带来的无形损失更大;告知张某某方,要依法解决,而不是以闹解决,任何事情都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而不是以人多声势大,否则,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二是考虑到张某某一方人数较多,要求张某某一方选定5名代表参与调解,有利于保持良好的调解氛围,使调解具有良好的秩序进行稳步推进;
三是与普法相融合,说明矛盾的产生,当事双方都有责任,如果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的详尽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避免因后续问题产生找不合同约定而各自擅自行事的情况。
四是调解员分析双方心理,找到双方各自存在过错心理问题,以此为突破点有效转变双方态度,促成纠纷化解。
本案中,调解员与法律工作者一道共同参与调解,及时有力化解矛盾,将普法教育融入调解全过程,科学把握调解进度和效果,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及时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