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卞某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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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5555521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某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服务于某市某某纺织服装城的企业,卞某某系居住在该服装城的业主,双方于2018年1月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诉称,依据合同约定,已经为包括卞某某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卞某某作为业主应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卞某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直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总计人民币2930元。物业公司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其催要,卞某某则坚称因房屋空置寻求物业公司帮助无果、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好物业服务管理职能,拒缴物业费。
【调解过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开发区调委会派驻法庭调解员启动调解程序,首先做好书面登记,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并联系被申请人征求意见,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随后,调解员正式调解。
经查,依据物业公司与卞某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物业费缴纳标准。卞某某之所以拒缴物业费,卞某某的房屋没有完全入住使用,属于部分空置房,但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据此,调解员向卞某某讲明了调解意见:本案物业公司与卞某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卞某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如调解不成功诉至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按时提供证据,如无法按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求,有承担败诉后果的可能性。随后,卞某某主动答应接受诉前调解结案,调解员转而做起物业公司的工作。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说理,使得物业公司也意识自己的不足,承认在服务质量上的确存在瑕疵,并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减免部分物业费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计人民币2930元,卞某某自愿给付人民币2300元。
二、物业公司主动放弃物业服务管理费计人民币630元。
三、2300元当场兑现。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某区调委会留存一份。
【案例点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新生事物,各类物业(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物业服务市场不规范的状况下,各类物业纠纷时有发生,加之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涉群体性,处理不当极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物业纠纷,一方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让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审理大案要案上,另一方面便于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沟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涉案双方同处一个小区,每天都会见面,一味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的激化。因此,调解员要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投入更多精力尽量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让双方既有“里子”,又不失“面子”,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涉案一方,业主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发现物业方存在问题后,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通过与物业公司的沟通,指出物业服务的不足;在争议难以解决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消极地通过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对抗,同时也应爱护社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