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曹某家属与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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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5555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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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原某驾驶重型水泥搅拌车在青山湖区某道路交叉口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南昌县某镇居民曹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曹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家属召集亲属10余人赶到事故现场,与原某发生拉扯。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纠纷,南昌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主动介入。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调委会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到事故现场,当时曹某(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地扑在原某身上拉扯。调解员见状,立即上前安抚曹某家属情绪,指出十分理解曹某家属失去至亲的痛苦,但是冲突争执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既然逝者已矣,生者当如斯,曹某已经离去,作为家属更要坚强地、好好地活下去,让曹某在天之灵也能够安息。在安抚好曹某家属后,调解员与交警进一步沟通了解情况,得知原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是立马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走访了当事人曹某、原某所在居住地村委会干部,了解了各方的态度和诉求。2018年7月10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曹某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室中,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表示均知晓且无异议。尔后,调解员让纠纷当事人各自阐述纠纷缘由及诉求。曹某家属一见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就情绪激动,提出了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00元的赔偿要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认为,就算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是原某负主要责任,但曹某家属提出的1200000元的赔偿无疑是狮子大开口,毫无半点调解的诚意,表示不能接受,于是以无力承担为由,调解中途借口退场。
由于纠纷一直未解决,曹某家属情绪一天比一天激愤,7月13日上午,曹某父亲、母亲带领亲戚10余人来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门口闹事堵门,被某派出所拘留。当天下午,调解员得知后赶到某派出所询问协商,请求从轻处罚,曹某家属写下保证书后得以释放。在调解员的再三协调下,双方同意7月17日到青山湖区交警大队调解室继续协商。
调解中,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方认为曹某死亡并非全是公司驾驶员的责任,调解员了解到公司方心理上抵触情绪强烈,不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抚,赔偿的态度不积极。曹某家属因遭受亲人离去的悲痛,再加上认为肇事者一方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不讲情理,坚持提出大额赔偿要求,双方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气氛逐渐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规劝,极力安抚他们,并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不积极的赔偿态度进行了批评。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纠纷各方讲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
调解员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再结合实际情况把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一一核算。看到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后,曹某家属认为赔偿款太低了难以接受。调解员则告知曹某家属索赔需有理有据,赔偿金额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水平依法计算出来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不偏不倚。接着,调解员又劝解某混凝土公司代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某是公司员工,在运输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死亡,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况且,从情理上来讲,一个活生生的人突然离去,对谁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总得找个解决的法子,不然拖来拖去,闹来闹去,对双方都是煎熬。况且曹某家庭条件比较差,父母多病,常年吃药,于法于情于理建议该混凝土公司代表能将心比心,公司担起责任。
终于,调解员在反复多次耐心的安抚和疏导下,曹某家属基本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赔偿。原某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方代表态度也一点点转变,情绪渐渐有了缓和,愿意承担的赔偿数额和曹某家属的要求逐渐接近,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7月17日傍晚,在调解员和交警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定了调解协议书:
1、根据江西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和责任的划分,某混凝土公司补偿曹某死亡金额共计人民币899000元。
2、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3、本协议一次性了结该纠纷,曹某家属不得就该纠纷再以任何理由向某混泥土公司和原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协助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一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各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事故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清晰,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在本起纠纷当中,调解员分析了各方当事人个人境况、心理状况和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然后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当事人的个体差异和情绪状态,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掌握调解节奏,严格调解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在明确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范和责任比例的基础上,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使得当事人知晓“利害得失”,从而引导当事人自愿做出退让,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成功化解了此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