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邯郸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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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55531211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某2018年1月4日因摔倒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5小时入住邯郸市A医院骨二科,入院后经相关检查诊断为: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严重骨质疏松症;3、冠心病;4、甲状腺功能减低症。随后医院给予患者左下肢持续皮牵引,优甲乐口服、预防深静脉血栓,留置尿管,吹皮球锻炼肺功能,抗炎输液、调理电解质、抗血小板、稳定斑块、扩冠等治疗。王某某于1月14日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恢复呼吸、心跳,并转往邯郸市B医院ICU继续治疗,在医院医护人员转运患者途中因担架车突发事故,导致患者滑落在地失去意识,经抢救患者恢复意识,后转至邯郸市B医院ICU继续治疗,目前已死亡。患者家属赵某某对医院此次事故的发生非常不满,认为医院医护人员护理不当,导致患者从担架车上滑落下来失去意识,并且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医患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向邯郸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书后,立即组织相关法学、医学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并安排业务熟练的骨干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此案发生后,患方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市医调委经过讨论研究后,立即安排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双方分别陈述了事情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并对纠纷、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辩论,调解员又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背靠背”沟通。沟通过程中,患方家属认为,患者在转往邯郸市B医院途中出现事故,导致患者滑落在地失去意识,给患者人身造成了重要伤害。由于医院延误患者转院治疗,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给予赔偿10万元。医方认为,对患者诊断明确,并行病情告知义务。医方在转运患者途中,导致患者滑落在地,医方有一定的过错,医方愿意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赔偿。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在后续治疗赔偿的问题分歧意见很大,调解员告知双方,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划清责任、明确后期治疗费用,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是医患双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即使履行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也会进行相关鉴定,若不进行鉴定,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医患双方都不公平,并告知医患双方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程序,建议患方仔细考虑,但是患方并没有做司法鉴定的意愿。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2018年4月25日,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患方家属认为,医方在治疗患者过程中,不但摔伤患者,而且还加重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失去意识、生命垂危,还是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医方认为,关于医方责任程度,医方组织专家进行了案例评估,所以认为赔偿数额在5万左右。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医方无法满足患方要求。经过2次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依然存在很大分歧,调解难度依然很大。
2018年5月,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切入,与双方进行沟通。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医方也表示可以增加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此案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愿协商解决该医疗纠纷。
二、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偿7万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医方应按协议向患方支付款项。患方收取款项后,该纠纷即告终结。
四、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疑难医疗纠纷,疑难点在于损害后果的不确定,双方对后续治疗赔偿的问题分歧意见很大。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在医患双方分歧较大,争执激烈,调解快要无法进行的时候,调解员并没有放弃,对医患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合理利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要沉着冷静、语言规范、耐心倾听、临危不乱、同情感化、以理服人、沟通交流、顺其自然、水道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