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开封市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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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55506109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3日,开封市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尚某驾驶某路公交车,由于起步过快导致车厢内69岁的老年人李某摔倒受伤。开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排除乘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的事故因素,驾驶员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医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74266.22元,后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此后,李某与尚某所在的某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调解员分别找到双方进行询问。调解员首先来到李某所在的社区,向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其家庭情况,并邀请社区主任参与调解工作。因李某年事已高,委派其女儿吴某代理其参与调解。吴某向调解员表示,此次事故系公交公司全责无疑,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母亲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30000元,并表示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要去公交公司闹事。对此,调解员表示,只要赔偿要求合理合法,一定会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告诫吴某,如果采取过激的手段,不但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涉嫌违法。通过一番认真的沟通,吴某的情绪平静下来,同意进一步调解。
随后,调解员又来到公交公司,与公交公司指派的安全处理员张某进行沟通,了解到公交公司在事故处理上态度较为积极,已于事发当天支付50000元的医药费,但认为李某及其女儿吴某提出的230000元赔偿金额数额过大,无法满足,希望其降低赔偿要求。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决定继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起初,吴某对公交公司要求降低赔偿金额一事坚决反对。对此,调解员向其明确指出:一方面,赔偿要求必须合理合法,缺少法律支持的漫天要价无论到哪里都是不会被支持的;另一方面,如果调解不成,走司法途径不仅时间跨度长,而且也不可能拿到更多的赔偿金。通过调解员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吴某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随后,调解员和她一起研究法条,共同计算涉及的各项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和九级伤残赔偿系数0.2计算,李某的伤残赔偿金为29557.86(元)×11(年)×0.2=65027.29元,护理费1947.96元、住院伙食费840元、营养费280元,再加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为74266.22元,李某共计应获得的赔偿金为142361.47元。通过调解员详细的计算,李某及吴某最终同意公交公司按照计算得到的赔偿额进行赔偿。
随后,调解员将双方请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当场宣读了调解纪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吴某带来的入院诊断书、医疗发票、出院证、伤残鉴定书等材料进行了审核。调解员再次向双方详细解读了此次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就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得到的赔偿金额与公交公司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公交公司同意按照上述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补足剩余款项。
根据李某投保的车上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医疗费25000元,护理费2800元、伤残赔偿金10500元,共计38300元,再扣除公交公司已垫付的50000元,公交公司应再付李某54061.47元,双方对此结果没有异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42361.47元;
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38300元赔偿金;
3.扣除公交公司已垫付的50000元,保险公司再支付李某54061.47元赔偿金;
4.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提出其他诉求。
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例,在调解初期,纠纷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分歧较大,特别是乘客李某一方在没有法律支持下漫天要价,导致调解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能够准确运用法律知识,通过明法析理使当事人降低赔偿要求,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