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李某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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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55503631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李某经朋友介绍,到刘某负责的某超市做收银员,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为人民币2600元。在李某工作3个月后,刘某因为经营不善,超市停业,被申请人刘某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李某的劳务关系,并拖欠李某一个月工资2600元。后李某多次向刘某讨要欠发的工资,刘某均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支付李某工资,二人因此发生矛盾。李某多次到刘某家中吵闹,给刘某在生活上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2018年11月12日,李某向长春市二道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首先对案件的事实经过进行了简单了解,之后分别与当事人双方取得了联系,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等相关内容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李某向调解员陈述了纠纷并提出调解要求,其表示2018年2月,李某到刘某负责的超市做收银员,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2600元。但在李某工作3个月后,刘某在未征得他意见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务关系,而且还欠李某一个月工资2600元。李某多次向刘某讨要,刘某总说没有钱,不肯支付。经调解员与刘某核实,刘某表示是因为超市经营不景气,营业了3个多月就停业了,所以不得已与李某解除劳务关系,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并且承认确实是欠2600元钱未结清,但是是因为超市经营不好,赔了不少钱,还欠别人很多的货款,所以才暂时没给李某工资钱。
调解员在听完双方陈述之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对李某进行了劝解:告诉她讨要工资是合理的,但是要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因为要钱就做出过激甚至违法的事情来,一切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以法律为准则的基础上。虽然刘某欠钱不还,但是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讨要,不能因为刘某欠钱不还,就到人家家里去吵闹,这样做不仅不能使这件事尽快的合理解决,也给刘某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存在违法情况,如果因为正常讨要工资,自己却触犯法律的话,得不偿失,希望其能克制一下自己的情绪,冷静处理事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处理矛盾纠纷。
对李某进行了安抚之后,调解员又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劝解:让刘某明白自己作为超市的负责人就应当按双方约定正常支付李某工资,并在李某工作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障。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口头约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受约定的约束。此外调解员建议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指出虽然超市现已停业了,其经济困难,但这不能成为不支付李某工资的理由,且数额不大,希望其尽快把欠李某的工资给了,建议其若不能一次性还清,可与李某商量一下,先还一部分,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再还剩余部分,如果长期欠钱不还的话,李某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到那时对双方影响都不好,特别是在经济信誉方面也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因为这一点钱闹到法院得不偿失。
经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之后,最终刘某同意支付给李某工资,双方和好。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刘某自调解协议签订起3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人民币2600元。
李某对调委会和调解员表达了感谢,也向刘某进行了口头道歉,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了欠意,双方互相达成了谅解最终握手言和。
后经调解员对此案件进行回访,得知双方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将2600元钱工资欠款交到李某手中,双方关系也得到了缓和。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在日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经常接触到基层群众和社区居民,遇到的也都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但是如果调解不及时,处理不得当,很容易积累矛盾,将小事升级为更大的矛盾纠纷。
调解员因案制宜,引导当事人以正确的途径解决纠纷,法理结合劝解当事人,引导双方和平协商,最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消除了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避免了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