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罗某某、叶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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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5494747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南平市建阳区罗某某驾驶三轮车载叶某某行驶到某镇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罗某某与叶某某重伤住院,罗某某与叶某某康复出院后,屡次与张某某协商医疗赔偿问题未果产生纠纷。
2019年3月,罗某某与叶某某来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起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方承担赔偿的比例及两个受害方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纠纷基本情况及诉求。罗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断了一只手臂,由于事发地离医院较远,在送医后手臂未能成功断肢再接,故向张某某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50万元整。叶某某提出,事故发生后他虽然没有断肢,但是其伤情最重,光医疗费用就花费16万元,现在由于身体受伤,记忆力下降,身体多处骨折,后续治疗费用也需要很多,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30万元整。
张某某则表示,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其承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负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不能由自己完全承担。同时,张某某指出,罗某某与叶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自己是农民出身,靠种田和在村中打零工生活,赔偿款完全超出了自己的承担能力。
调解员为避免三方情绪过激场面无法控制,遂邀清当地派出所民警一起参与调解。调解员以案释法,向三方阐释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向三方相信说明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标准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标准。
经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阐释,三方当事人对国家关于各项赔偿认定的规定有了明确了解,叶某某主动降低了赔偿标准。张某某也明确表示,自己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方,会尽最大努力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反复劝导下,各方的诉求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张某某赔偿罗某某与叶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用等所有费用共计38万元;
2.罗某某分得13万赔偿款,叶某某分得25万赔偿款;
3.赔偿款在2019年底前分三期支付完毕;
4.赔偿款支付到位后,罗某某与叶某某不得就此事再提出任何异议。
经调解员回访,张某某第一期赔偿款已经到位,3位当事人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妥善化解此类赔偿纠纷,要求调解员具备较为丰富的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充分掌握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通过以案释法,让当事人充分知晓有关赔偿标准,缩小了自身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