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深泽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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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55488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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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的儿子于2018年9月某日因腹痛咳嗽、流涕入住县某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后在全麻下进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继而出现尿少症状,经内分泌科会诊考虑泌尿系板阻、急性肾功能衰竭,同时要求转上级医院诊治,通知出院。一个月后,转河北省某儿童医院重症医学内一科病区治疗,诊断为:双肾积水、泌尿系感染症、急性肾衰、多浆膜腔积液、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在河北省某儿童医院重症医学内一科病区住院34天,于一月后出院,患者家属在孩子出院后,多次找到医院吵闹,以医院误诊、误治、治疗错误等为由要求医院给予医疗赔偿。
2019年1月某日,王某来到县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县某医院赔偿30万元。
【调解过程】
在接到调解申请以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王某以及医院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调解会议,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围绕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王某情绪激动,哭诉儿子因误诊为急性阑尾炎并在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孩子幼小的心灵和肉体受到巨大的伤害。院方辩解说治疗期间患者出现尿少且原因不明,经内分泌科会诊考虑泌尿系板阻、急性肾功能衰竭,原因不能明确,第一时间向家属交代病情,要求转上级医院诊治,现患者已通过上级医院的治疗康复出院。
调解员认真听完患者家属的意见,认为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缓冲矛盾,对医疗纠纷实行“冷处理”,做到“人躁我静、人急我缓”,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调解员对患者的遭遇表示极大的同情,并关切的询问孩子现在身体状况及就学情况。王某在调解员关切的问候下,平复了情绪。接下来调解员开始分析事件的性质 ,分析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结合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第一次住院和第二次住院的诊断结论,认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患者家属提出30万的赔偿,院方认为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过于巨大,拒绝赔偿。
调解员看调解陷入僵局,便耐心的做起患者家属的工作,院方虽有过错,但院方在患者出现新情况后积极为患者联系上级医院,安排好在转院路途中的相关事务。患者家属听后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称热打铁,说在赔偿金额上也要依法依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赔偿金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过一番耐心劝解,王某主动将赔偿金额降到了22万。然而调解员做院方工作时并不顺利,院方承认自己有过错,但患者现在已经康复,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认为患者要求赔偿数额太大。调解员认为院方既然知道自己有过错,就应该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现在患方主动降低赔偿数额,说明她还是愿意协商解决问题的。当前,积极解决问题以恢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是当务之急。但不管调解员如何做工作,医院只愿拿出9万。
调解员见面对面谈不妥,决定背靠背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多次找到医院协调,通过努力,院方最终愿意拿出13万来解决此事。调解员随后约见王某,开门见山说出了13万的数额。请王某考虑,但王某当即拒绝。调解员耐心劝解,虽然院方有过错,对孩子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其提出的22万赔偿数额却是没有依据的,只能通过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问题一天不解决,医患双方只会牵扯更多的精力,心理压力也更大。希望王某权衡利弊,抓住一举解决问题的机会。王某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这样,经过无数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在平等、自愿、互信的前提下,在医调委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1、医院一次性补偿乙方各种费用13万元整;
2、在医院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退还院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的依据;
3、本协议自双方及调解员、医调委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自动承诺永不反悔。
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且并未产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的成功之处在于首先抓住了主要矛盾,找准了突破口。由于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方面,调解员通过准确认定责任,并多次协调,想方设法尽力缩小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促成了问题解决的关键。
调解员仔细把握双方心理,促使他们进行换位思考。调解员在做患者的思想工作时,首先打感情牌,通过对患者的遭遇表示同情,从患者角度,强调早日解决纠纷是对其利益的最大维护,使患者认识到调解员在设身处地为其着想,从而认真权衡利弊,理性对待问题,主动降低赔偿数额,有效地促成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