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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家属与定安县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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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55480062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蔡某某,女,39岁。2018年5月29 日00:30分因停经38周,阵发性腹痛30分钟入院。查体:T36.6℃,BP:106/64mmhg,P:80次/分,R:20次/分,心肺听诊未见异常。腹部如孕月隆起,双下肢无浮肿。产检:宫高34cm,腹围96cm,胎心率150次/分,胎方位为LOA,宫口未开,S0,宫缩为50“/6.入院诊断为:孕3产2,宫内孕38周临产。入院后产程进展顺利,于2018年5月29日02:45分顺娩一活男婴,阿氏评分1-10,5-10。胎盘胎膜娩出完整,胎盘娩出后予缩宫素10u肌肉注射,产后宫缩良,出血少。04:30,产妇自诉头晕,面色苍白,按压宫底发现出血量多,约300mml,立即予缩宫素,20u肌肉注射,按摩子宫,同时拨打定安县120急救,定安县人民医院120于05:15到达,立即展开抢救,经积极抢救至6:40,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患方认为,医院在患者产检前已经发现患者血压低却未尽护理义务,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到位,要求医方给予80万经济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该纠纷发生后,家属20余人到该卫生院哭闹,要求赔偿。医方向定安县卫生局汇报,县卫生局领导、当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工作站调解员均到场疏导工作。

【调解过程】

患方家属情绪激动,为防止场面失控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省医调委立即指派调解员到场引导患方走医调委调解程序。调解员首先向患者表明,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医院不能和患方私了,必须经过第三方(省医调委或法院)定性定责后出具相关赔偿或补偿依据后进行处理,同时也向患方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调解流程。医方院长也承诺会积极协助家属处理患者后事,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患方家属同意走医调委调解程序解决该纠纷。

2018年7月9日,患方提交申请材料至省医调委工作站要求医调委进行调解,经省医调委调解员审核后于2018年7月25日正式进行受理该案。2018年8月15日,调解员针对医患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邀请相关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进行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综合评鉴。

通过专家的评鉴结果基本确定,医院未将产妇转移至产房待产,对产妇观察不到位,以致产妇在病房分娩。患者产后一个多小时主诉头晕,面色苍白,阴道出血300m1,医方仅给予缩宫素肌注,按摩子宫,并未监测生命体征查找出血原因,并且对出血量估计不足,对病情未予高度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止血措施及补液和复苏处理,4:52患者病情危重后才呼叫120至05:15到达。专家综合意见指出,医方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产妇为高龄多产高危妊娠,分娩并发症发生的概率及风险较大,而医方为基层医疗组织,其医疗设施较差,医护人员医疗水平较低,可适当减责。综合各方因素,建议医方以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调解员向双方传达了专家的评鉴结果以及法学专家分析意见,患方家属听后以经济困难为由,坚决表示不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暂时中止调解后,了解到患方有一位叔叔叶某在政府部门工作且深受患方家属尊敬,便决定与其先行沟通,由其协助做调解工作,调解员将情况告知叶某后,一起做家属工作,向家属表示因其未同意尸检,导致患者的最终死因无法查明,医方的过错责任也无法具体准确定性,且患者属于高龄多产高危妊娠的孕妇,事故定性偏向于医疗意外,赔偿金额势必无法完全满足患方的要求,建议家属理性维权,告知其漫天要价并不能解决问题,并向患方家属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患方家属冷静了下来。

后经调解员与患方叔叔叶某多次联合做患方家属思想工作,患方家属最终接受调解员建议赔偿金额调解结案,并返还医方先前垫付的2万元丧葬费。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18日,医患双方共同到省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海南省定安县某卫生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万元。因医方先前垫付2万元丧葬费,经双方同意从赔偿款中扣除给医方。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一切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省医调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管辖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省医调委于2018年9月27日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中,涉事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其自身的医疗设施较为落后,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也较低,对于分娩并发症发生的概率及风险较大的高龄产妇就更应高度重视,视情况采取紧急措施,而非仅仅是当成小病症进行护理。

此案中,调解员在与患方家属沟通无效后,采取迂回沟通的方式,耐心做其比较信赖的亲属的思想工作。叶某对调解员持以高度的信任,全力支持医调委的调解工作,欣然接受让其做患方思想工作的要求并积极劝说患方家属,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此次调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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