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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吕某某与某口腔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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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547873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吕某某,女,67岁,2018年11月,经熟人介绍前往长春市二道区某口腔牙科诊所就医,医生告诉患者其牙齿若不立即种植将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要求做固定修复。于是患者于2018年11月5日在口腔诊所行固定修复术。2019年1月,患者吕某某到诊所复查时,声称牙齿在做完修复固定术后,牙齿不齐,就找到牙科诊所负责人赵某某要求退还医药费并赔偿损失。牙科诊所负责人赵某某认为,从外观上看,不能看出牙齿不齐。并且从外观上看,也不能看出有什么异样,所以不同意赔偿。可是患者吕某某称虽然外观上看不出来,但是牙齿的咬合不能完全对合。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患者吕某某找到了长春市二道长春市二道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医调委将该纠纷指派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进行的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纠纷后,调解室调解员及时行动了解情况。调解员复印了患者吕某某的病例,请教吉林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以及损害后果造成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称:医方某诊所在为患者吕某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在固定修复适应症选择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达到术前预期效果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缺乏详细的操作记录的问题,医方应承担责任,指出患者吕某某后期修复治疗费用需人民币3万元。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随后,组织调解,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医方提出的主要观点为牙齿固定修复后并未出现咬合不齐的现象,现医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患者吕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吕某某称虽然外观上看不出来,但是牙齿的咬合不能完全对合。并且对口腔牙科诊所失去了信心,要求退还医药费,并且要求支付后续的牙齿修正费用以及赔偿金,吕某某要求诊所退还医药费并索要赔偿4万元。对此,口腔牙科诊所表示,可以退还医药费,但只能赔偿1万元。

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后,向双方传达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指出:医方在履行其义务即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其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其瑕疵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甚至侵权。其侵权行为造成了患者术后牙齿疼痛发炎,给患者的身心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患者重新进行手术修复牙齿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了调解建议,希望双方都能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当即签订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口腔牙科诊所退还吕某某医药费,并支付2万元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出现医疗纠纷时,双方应当理性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也要依理依法,客观对待医疗结果。

本案中,调解员依据事实和专业鉴定意见,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感受,提出合理建议,最终使得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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