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郭某与李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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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543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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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10时许,上杭县郭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上杭县某村村道叉口路段右拐弯时,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撞倒了路边行人李某,李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2018年3月12日,双方向上杭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申请调解,县联调委高度重视,当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矛盾纠纷的焦点在于赔偿款数额问题。
【调解过程】
3月12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李某家属一行十多人将调解室围得水泄不通,个个情绪非常激动。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情绪才逐渐得到控制。
调解员首先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向当事人逐一进行说明,并让双方发表自己的意见。李某家属表示郭某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多万元。郭某则认为自己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理赔款36万元归对方所有,自己不应再赔钱。李某家属听后非常气愤,双方又争吵起来,场面几近失控,调解员见状暂时中止了调解,先对李某家属方的情绪进行安抚,以免场面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情绪有所平稳,调解员又把双方的注意力引导到赔偿数额上。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最大的分歧是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问题。按城镇标准计算可以达到70万元,如果按农村标准计算只有30多万元。李某家属认为人应该同命同价,不能分城镇和农村。调解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参考上述规定,李某生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农村,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相对合理。但李某家属还是一直坚持70万元的赔偿款。调解员决定先中止此次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在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择日再组织调解。
3月22日,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决定还是用电话方式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员再次拨打了李某家属和郭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调解员建议李某家属先处理后事,再进行调解。李某家属却坚持要求先赔偿后处理后事。调解员从“孝”的角度切入,对李某家属进行耐心劝导,自古有“入土为安”的说法,事故发生已有一段时间了,死者生前受伤,死后不能再“受伤”了。并告之可以先做郭某工作,让郭某先出部分赔偿款作为处理后事的费用,同时希望李某家属在赔偿金额上再考虑做些适当的让步。随后,调解员便在电话中对郭某进行劝导,让其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赔偿金,并先行赔付部分赔偿金,郭某表示愿基于人道主义提高赔偿金额并答应现行赔偿一部分给对方。4月13日,李某家属打来电话称已收到郭某5万元的先行赔偿款,李某尸体已于4月7日火化,后事已办好,表示希望下周再到县联调委调解,彻底解决纠纷。
4月18日,李某家属和郭某按时来到县联调委就赔偿事宜作进一步协商。此次调解,双方在言辞、态度上都表现十分友好,调解员见势趁热打铁,劝导郭某考虑对方家庭困难,建议再适当提高赔偿款。同时,调解员对李某家属以案释法,主张赔偿金要从法理情出发,合法合理合情解决纠纷。最终,郭某同意再补偿李某家属家庭困难补偿金,李某家属也愿意再次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轻型仓栅式货车保险理赔款36万元归李某家属所有,郭某应配合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36万元保险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李某家属指定账户。
2.郭某在轻型仓栅式货车保险理赔款外,另补偿李某家属家庭困难补偿金7万元。郭某已先行支付5万元作为办理李某后事的费用,剩余赔偿款2万元,郭某于双方在协议签字生效当即付清
3.郭某与李某家属均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郭某支付完剩余赔偿款后,李某家属对郭某写下谅解书,对郭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双方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纵观本案调解过程,调解员能调解成功解决该起纠纷,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员稳定双方情绪,防止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摸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向双方普及法律知识和阐述赔偿项目标准。为后面开展调解奠定了基础。
其次,调解员灵活运用电话调解的方式,不仅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也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面对面可能引发的新矛盾。做通了李某家属处理后事和郭某垫付赔偿款的工作。本案中,家属方愿意处理死者后事,意味着调解取得了突破。
最后,调解员把握住双方当事人急于解决纠纷的心态,并抓住郭某请求李某家属谅解的心理,从人道主义角度劝郭某提高补偿数额,最终成功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