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李某、彭某与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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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535622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04月12日,宁德市彭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造成小车乘客李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当事人彭某负全部责任,小车驾驶员谢某、乘客李某无责任。伤者李某经医院诊断为:项痹病.颈椎退行性变,椎间盘突出(右后)并右侧棘神经根受压。颈椎退行性病变,椎间盘彭隆,椎间盘突出(右后)并右侧神经根受压。因赔偿数额问题一直无法与某保险公司达成一致,2018月12月5日,李某和彭某向宁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市行业调委会)。市行业协会调委会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2月7日,调解员组织李某、彭某及宁德某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调解。伤者李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经宁德市劳动部门鉴定,李某被鉴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李某提出要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的标准赔付赔偿金,加上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要求赔偿35万元。保险公司代表及彭某不同意这一赔偿方案,认为李某的赔偿数额太高,无法接受,第一次调解未果。
从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着合法合理及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认真分析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诉求等情况,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案,分别作三方的思想工作,向各方以案释法,充分阐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做好准备。
2019年1月23日,调解员组织当事三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把握住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加强引导,宣讲了《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指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配合。
同时,解读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残标准。调解员耐心的劝导李某,赔偿诉求应有理有据,漫天要价只能使纠纷久拖不决,这样对其没有一点好处。紧接着,调解员又耐心的劝导保险公司代表及彭某,考虑李某家庭实际困难,及其身体康复现状,适当提高赔偿金额,有利于纠纷尽早化解,这样对三方都有好处。
经调解员耐心劝解,保险公司代表和彭某最终同意赔付李某各类费用共计25.15万元。李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伤者李某人民币20万元。因该赔款数额较大,公司需向上级申请批复,故限定在协议签订起2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赔款项。
2.彭某一次性赔付李某5.15万元。
3.收到赔偿款后,李某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赔偿诉求。
一个月后,调解员进行了回访,三方均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兼顾的各方利益诉求,本着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纠纷三方诉求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针对该起纠纷的异议点,耐心细致的分别作三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拉近三方的诉求差距,最终促使三方握手言和,圆满化解了纠纷。